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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梦风电设备唐山有限公司
风力发电机塔内内饰件生产线项目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一、项目名称及简介
项目名称:科梦风电设备唐山有限公司风力发电机塔内内饰件生产线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项目简介:科梦风电设备唐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位于曹妃甸工业区装备制造园区(原中小企业园区),投资建设风力发电机塔内内饰件生产线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
风力发电机塔内内饰件主要建设内容:风力发电机塔内内饰件生产线项目,项目总占地50亩,总建筑面积31787平方米,主要建设生产车间、办公楼、研发楼等设施及附属设施,新建给排水系统、供电系统、环保除尘系统等辅助生产工程,购置起重机、金属锯床、激光切割机、水刀切割机、气保焊机、折弯机、冲床等设备。年产风力发电机塔内桥架、爬梯等内饰件2000套。
二、项目组成员
项目负责人:王硕
报告编制人:王硕
评价组成员:李冰、赵丹阳
三、建设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该项目在生产(运行)过程主要存在或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一氧化碳、氮氧化物、臭氧、锰及其化合物、铝合金粉尘、电焊烟尘、甲烷、乙炔、紫外辐射、高温、噪声。
四、评价结论及建议
1、评价结论
科梦风电设备唐山有限公司风力发电机塔内内饰件生产线项目在实施过程中,能够落实各项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经现场调查,各项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正常运行;本次评价检测所测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强)度均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该项目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要求,达到了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的条件。该项目在将来正常生产过程中,采取了本报告所提措施和建议的情况下,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强)度能够得到有效控制,符合国家和地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2、建议
(1)应加强现场设备设施的维护,发现问题,及时修缮,保证设备及防护设施随时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2)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规定,自该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
(3)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90号)规定,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公告栏、网站等方式及时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承担单位、评价结论、评审时间及评审意见,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时间、验收方案和验收意见等信息,供本单位劳动者和卫生行政部门查询。
(4)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90号)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过程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5)检维修过程中,应做好个体防护,并加强监督,确保作业过程中作业人员能够正确配戴防护用品。做好现场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防护措施及应急措施,防止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
(6)在《劳务安全管理办法》中应载明关于对承包商职业病危害防护能力要求的条款,应选择具备相应职业病防护能力的单位和个人。在签订协议时应明确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明确各自的职责,并监督外委作业人员是否按照规定进行了有效的防护。
(7)外来人员进入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时,应为外来人员配备有效的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8)告知卡和警示标识应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发现有破损、变形、变色、图形符号脱落、亮度老化等影响使用的问题时应及时修整或更换。
(9)该公司应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等有关规定,及时安排作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体检以及复查,体检应按照实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体检,避免漏项。对于发现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职工,企业应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10)职业病防治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在今后的工作中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最新要求,不断完善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措施。
五、专家组评审意见
经过讨论和审议,专家认为评价报告对该项目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了分析,对职业健康条件进行了评价,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符合性进行了评价,并通过检测数据及统计分析评价了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有效性。评价报告基本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同意通过该评价报告的审查。但评价单位应按照专家意见对报告进行补充修改后需经专家审核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