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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节能(怀来)环保能源有限公司怀来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场项目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一、项目名称及简介
项目名称:中节能(怀来)环保能源有限公司怀来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场项目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项目简介:中节能(怀来)环保能源有限公司怀来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场项目于2021年11月10日取得了张家口市行政审批局下发的《张家口市行政审批局关于怀来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场项目核准的批复》(张行审立字[2021]653号)。主要建设规模和内容:生活垃圾处理规模800t/d,餐厨垃圾30t/d,主要配置2台400t/d炉排焚烧炉+1台20MW抽凝式汽轮发电机组以及其他配套的场外连接线、给排水管线等公辅设施。项目建成后,生活垃圾处理规模800t/d,餐厨垃圾30t/d,年上网电量12070万kWh。项目为新建项目,项目位于张家口市怀来县土木镇霸王庄村,厂址中心坐标为北纬40°25′13″,东经115°35′2″,占地面积约39107m2。
二、项目组成员
项目负责人:赵月
报告编制人:赵丹阳
评价组成员:关蕙雨、赵丹阳
三、建设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该项目在生产(运行)过程中存在或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有:活性炭粉尘、矽尘、其他粉尘、硫化氢、氨、一氧化碳、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氯化氢及盐酸、硫酸、氟化氢、呋喃、铅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氢氧化钠、二氧化碳、二噁英、甲烷、尿素、柴油、噪声、高温、工频电磁场、埃希菌、志贺菌、沙门菌、粪链球菌、乙肝病毒、黄曲霉、大肠杆菌、金黄色葡萄球菌、肠球菌、肉毒杆菌等。该项目生产设备维修过程中产生或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有:电焊烟尘、砂轮磨尘、一氧化碳、氮氧化物、臭氧、锰及其化合物、紫外辐射、噪声。
本次所检工种接触的工作场所空气中硫化氢、氨、一氧化碳、二氧化碳、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氯化氢及盐酸、硫酸、氟化氢、呋喃、铅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铬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镍及其化合物、锰及其化合物、氢氧化钠、臭氧、活性炭粉尘、其他粉尘、电焊烟尘、砂轮磨尘、矽尘-总尘、矽尘-呼尘浓度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要求;所检工种接触的工频电磁场电场强度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要求;所测工种接触紫外辐射强度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要求;所检工种接触高温检测结果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要求;所检工种接触噪声等效连续声级计算结果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要求。
四、评价结论及建议
1、评价结论
通过对职业病防护设施、个体防护用品、应急救援设施及其合理性与有效性评价和总体布局、生产工艺及设备布局、建筑卫生学、辅助用室、职业卫生管理、职业健康监护等符合性评价,同时结合本次职业病危害检测和体检结果,在该项目所采取的各项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防护措施均正常运转情况下,能起到控制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强度)的作用。中节能(怀来)环保能源有限公司怀来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场项目当前能够满足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中节能(怀来)环保能源有限公司怀来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场项目在将来正常生产过程中,在采取了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所提措施和建议情况下,能够符合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2、建议
(1)企业应加强现场设备设施的维护,发现问题,及时修缮,使设备及防护设施随时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2)通过日常监测及时了解、掌握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早期发现职业危害,及时采取防护措施,同时,做好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3)加强职业卫生教育,提高工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同时加强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使用现场监督管理,督促工人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切实保护工人健康。
(4)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规定,自该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变更。
(5)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90号)规定,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公告栏、网站等方式及时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承担单位、评价结论、评审时间及评审意见,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时间、验收方案和验收意见等信息,供本单位劳动者和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查询。
(6)本次餐厨垃圾处理系统检测未在高温季节,因此未对高温进行检测,根据《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 第7部分:高温》(GBZ/T189.7-2007)5.1:常年从事高温作业,在夏季最热月测量;不定期接触高温作业,在工期内最热月测量;从事室外作业,在最热月晴天有太阳辐射时测量。
(7)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90号)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过程形成书面报告备查。该项目属于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验收完成之后起20日内向管辖该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报告。
(8)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规定和要求,确定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的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需要复查的,应当根据复查要求增加相应的检查项目。
(9)加强外委人员管理,外委人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卫生培训。
五、专家组评审意见
经过讨论和审议,专家认为评价报告对该项目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了分析,对职业健康条件进行了评价,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符合性进行了评价,并通过检测数据及统计分析评价了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有效性。评价报告基本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同意通过该评价报告的审查。但评价单位应按照专家意见对报告进行补充修改后需经专家审核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