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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港京唐港区
51号、52号散货泊位工程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一、项目名称及简介
项目名称:唐山港京唐港区51号、52号散货泊位工程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项目简介:该项目拟建设2个30万吨级散货泊位(建设1个专业化泊位用于接卸矿石,1个通用泊位用于接卸矿石、镍矿等其他金属矿石)及相应配套设施,该项目达产年吞吐量为2500万t/a,运输货种为铁矿石、镍矿设计通过能力2560万t/a。设计船型:30万吨级散货船。
二、项目组成员
项目负责人:李冰
报告编制人:李冰
评价组成员:赵丹阳、李英儒、李冰
三、建设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该项目在生产运行过程中存在或产生噪声、铁及其化合物粉尘、其他粉尘、工频电磁场等职业病危害因素。
四、评价结论及建议
1、评价结论
唐山港京唐港区51号、52号散货泊位工程,在遵循国家有关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本报告提出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措施,将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情况下,建成投产后,预期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可得到有效控制,能够符合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劳动者的职业健康基本可以得到保障。从职业病防治角度考虑,该项目可行。
2、建议
(1)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0号)规定,建设单位应将该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过程形成书面报告备查。书面报告的具体格式参照《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厅安健[2017]37号)附件4。
(2)应确保外来人员进入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配备有效的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3)在初步设计阶段,应组织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4)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5)在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向其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如实申报本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6)项目建成运行后,运营方应加强职业卫生管理,落实主体责任。若部分岗位采取外包形式,项目单位与外包单位签订生产作业协力人员管理协议,明确职业卫生管理职责,并按有关法律规定与承包方签定委托合同,明确责任、义务以及所采取综合防护措施、作业培训等,同时对外包单位和个人进行职业病危害告知,确保接害人员作业时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加强个人防护,避免意外事故的发生。
(7)该项目建成投产后应加强各项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检修、维护,同时做好接害人员个体防护用品的维护与管理,确保正常使用。
(8)用人单位应按照《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职业病防治信息化系统上线运行的通知》(冀卫办职健函[2019]16号)要求,在职业病防治信息系统注册账号,并如实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报告等信息。
五、专家组评审意见
唐山港京唐港区51号、52号散货泊位工程在评价单位评价资质服务范围之内,评价目的明确、依据较充分、方法程序正确;评价报告对项目进行的工程分析较详细,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了辨识,评价内容较完整;报告的编制基本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有关法规、规范和标准的要求,评价结论正确;专家组同意通过《评价报告》,《评价报告》按专家意见修改完善,经专家组长复核确认后可通过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