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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钢股份公司迁安钢铁公司首钢迁钢炼铁部火运能力提升项目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一、项目名称及简介
项目名称:首钢股份公司迁安钢铁公司首钢迁钢炼铁部火运能力提升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项目简介:首钢股份公司迁安钢铁公司首钢迁钢炼铁部火运能力提升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于2023年5月9日取得了河北迁安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下发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信息(备案编号:迁经开行审投资备字[2023]53号)。项目建设地点:首钢股份公司迁安钢铁公司厂区内。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占地约2100m2。建设解冻库1座,总建筑面积约1550m2,配套改造现有1#解冻库的燃烧系统,安装引风机等配套设施。项目建成投产后,提升进厂物资解冻能力,将解冻能力由每次12车提升至25车。项目总投资:2297.49万元。项目为技术改造项目,项目位于首钢迁钢现有1#解冻库北侧空地,新建2#解冻库与现有1#解冻库并列布置,占用现有绿化带。
二、项目组成员
项目负责人:高洁
报告编制人:赵丹阳
评价组成员:薛少静、关蕙雨、赵丹阳
三、建设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该项目在运行过程中存在或产生主要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有一氧化碳、甲烷、噪声。
该项目所检工种接触一氧化碳的浓度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所检工种接触噪声等效连续声级计算结果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要求。
四、评价结论及建议
1、评价结论
通过对职业病防护设施、个体防护用品、应急救援设施及其合理性与有效性评价和总体布局、生产工艺及设备布局、建筑卫生学、辅助用室、职业卫生管理、职业健康监护等符合性评价,同时结合本次职业病危害检测和体检结果,在该项目所采取的各项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防护措施均正常运转情况下,能起到控制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强度)的作用。首钢股份公司迁安钢铁公司首钢迁钢炼铁部火运能力提升项目当前能够满足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首钢股份公司迁安钢铁公司首钢迁钢炼铁部火运能力提升项目在将来正常生产过程中,在采取了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所提措施和建议情况下,能够符合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2、建议
(1)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规定,自该项目竣工验收之日30日内进行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
(2)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90号)规定,应将该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过程形成书面报告备查。该项目属于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应当在验收完成之日起20日内向管辖该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书面报告,书面报告的具体格式参照《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厅安健[2017]37号)附件6。
(3)加强职业病危害日常监测,通过日常监测及时了解、掌握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早期发现职业危害,及时采取防护措施,同时,做好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4)应确保外来人员进入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场所,配备有效的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5)加强职业卫生教育,提高工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同时加强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使用现场监督管理,督促工人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切实保护工人健康。
(6)设备大修时,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为检维修人员配备个人防护用品,并督促检维修人员的正确佩戴。同时应做好设备大修时的应急救援工作。
(7)告知卡和警示标识应经常性检查,发现有破损、变形、变色、图形脱号脱落、亮度老化等影响使用的问题时及时修整或更换。
(8)《职业卫生档案》是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和监察执法的重要依据,应永久保存、妥善保管。当管理人员变化时,要做好交接工作。
(9)职业病防治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在今后的工作中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最新要求,不断完善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措施。
五、专家组评审意见
经过讨论和审议,专家认为评价报告对该项目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了分析,对职业健康条件进行了评价,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符合性进行了评价,并通过检测数据及统计分析评价了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有效性。评价报告基本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同意通过该评价报告的审查。但评价单位应按照专家意见对报告进行补充修改后需经专家审核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