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州中电环保发电有限公司霸州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发布日期:2024-04-15

霸州中电环保发电有限公司霸州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一、项目名称及简介

项目名称:霸州中电环保发电有限公司霸州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项目简介:霸州中电环保发电有限公司(简称该公司)成立于2014801日,注册资本21000.0000万元。该公司位于河北省廊坊市霸州市煎茶铺镇油田农场西侧,112国道北侧1.9公里处,法定代表人为李华成。项目建成后,日可处理垃圾1200吨,年发电量为1.64亿千瓦时。

二、项目组成员

项目负责人:李英儒

报告编制人:宋平

评价组成员:宋平、关蕙雨、赵丹阳

三、建设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该项目在生产运行过程中存在或产生活性炭粉尘、矽尘、其他粉尘、水泥粉尘、硫化氢、氨、甲烷、一氧化碳、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氯化氢(盐酸)、硫酸、二氧化氯、氯气、氟化氢、二噁英、呋喃、镉及其化合物、铅烟、锰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臭氧、氢氧化钠、噪声、高温、工频电磁场、埃希菌、志贺菌、沙门菌、粪链球菌、乙肝病毒等职业病危害因素。

该项目所测工种接触化学有害因素浓度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的规定;该项目所测工种接触高温检测结果符合职业卫生接触限值的要求;该项目所测工种接触噪声8小时等效连续声级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所测工种接触工频电磁场强度符合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所测工种接触紫外辐射强度符合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四、评价结论及建议

1、评价结论

通过对职业病防护设施、个体防护用品、应急救援设施及其合理性与有效性评价和总体布局、生产工艺及设备布局、建筑卫生学、辅助用室、职业卫生管理、职业健康监护等符合性评价,同时结合本次职业病危害检测和体检结果,在该项目所采取的各项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防护措施均正常运转情况下,能起到控制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强度)的作用。霸州中电环保发电有限公司霸州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当前能够满足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霸州中电环保发电有限公司霸州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在将来正常生产过程中,在采取了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所提措施和建议情况下,能够符合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2、建议

1)企业应加强现场设备设施的维护,发现问题,及时修缮,使设备及防护设施随时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2)加强外委单位职业健康的管理,加强职业卫生教育,提高工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同时加强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使用现场监督管理,督促工人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切实保护工人健康。

3)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规定,自该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

4)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90号)规定,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公告栏、网站等方式及时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承担单位、评价结论、评审时间及评审意见,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时间、验收方案和验收意见等信息,供本单位劳动者和卫生管理部门查询。

5)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90号)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过程形成书面报告备查。该项目属于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验收完成之后起20日内向管辖该建设项目的卫生管理部门提交书面报告。

五、专家组评审意见

经过讨论和审议,专家认为评价报告对该项目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了分析,对职业健康条件进行了评价,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符合性进行了评价,并通过检测数据及统计分析评价了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有效性。评价报告基本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同意通过该评价报告的审查。但评价单位应按照专家意见对报告进行补充修改后需经专家审核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