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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海月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海月不锈钢制品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一、项目名称及简介
项目名称:河北海月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海月不锈钢制品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项目简介:该项目位于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经济开发区胜利大街中段。行唐县位于河北省西南部,太行山东麓浅山丘陵区与华北平原的交接地带。地处北纬38°20′34"~38°42′39",东经114°09′56"~114°41′52"。
二、项目组成员
项目负责人:宋平
报告编制人:宋平
评价组成员:宋平、赵月、赵丹阳
三、建设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该项目在生产运行过程中存在或产生铁及其化合物粉尘、电焊烟尘、氮氧化物、二氧化碳、臭氧、紫外辐射、噪声、工频电磁场。
该项目作业场所所测化学因素、粉尘、物理因素浓度/强度均符合职业接触限值的规定。
四、评价结论及建议
1、评价结论
通过对职业病防护设施、个体防护用品、应急救援设施及其合理性与有效性评价和总体布局、生产工艺及设备布局、建筑卫生学、辅助用室、职业卫生管理、职业健康监护等符合性评价,同时结合本次职业病危害检测和体检结果,在该项目所采取的各项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防护措施均正常运转情况下,能起到控制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强度)的作用。河北海月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海月不锈钢制品项目当前能够满足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河北海月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海月不锈钢制品项目在将来正常生产过程中,在采取了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所提措施和建议情况下,能够符合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2、建议
(1)企业应加强现场设备设施的维护,发现问题,及时修缮,使设备及防护设施随时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2)通过日常监测及时了解、掌握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早期发现职业危害,及时采取防护措施,同时做好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3)加强职业卫生教育,提高工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同时加强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使用现场监督管理,督促工人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切实保护工人健康。
(4)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规定,自该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
(5)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90号)规定,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公告栏、网站等方式及时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承担单位、评价结论、评审时间及评审意见,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时间、验收方案和验收意见等信息,供本单位劳动者和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查询。
(6)警示标识应经常性检查,发现有破损、变形、变色、图形脱号脱落、亮度老化等影响使用的问题时及时修整或更换。
(7)职业病防治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在今后的工作中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最新要求,不断完善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措施。
五、专家组评审意见
经过讨论和审议,专家认为评价报告对该项目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了分析,对职业健康条件进行了评价,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符合性进行了评价,并通过检测数据及统计分析评价了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有效性。评价报告基本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同意通过该评价报告的审查。但评价单位应按照专家意见对报告进行补充修改后需经专家审核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