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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转型升级搬迁改造项目(第四分册轧钢系统)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一、项目名称及简介
项目名称:邢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转型升级搬迁改造项目(第四分册轧钢系统)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项目简介:该项目拟建于河北威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威县城东工业区),新厂址北一环、北三环之间,西侧为滨河东路。项目规模:邢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转型升级搬迁改造项目总建设规模为:年炼铁产能165万吨,年炼钢产能225万吨。该项目为轧钢系统,该项目设计开坯能力60万吨/年,材213万吨。
二、项目组成员
项目负责人:李英儒
报告编制人:李英儒
评价组成员:赵丹阳、赵月
三、建设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该项目在生产(运行)过程主要存在或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一氧化碳、盐酸、铁及其化合物粉尘、砂轮磨尘、高温及热辐射、噪声、激光等。
四、评价结论及建议
1、评价结论
邢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转型升级搬迁改造项目(第四分册轧钢系统)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为严重,在遵循国家有关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本报告提出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措施,将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情况下,建成投产后,预期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可得到有效的控制,劳动者的职业健康基本可以得到保障。邢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转型升级搬迁改造项目(第四分册轧钢系统)能够满足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2、建议
(1)切实落实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采用本评价报告中提出的控制职业病危害的补充措施,防止职业病的发生。
(2)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0号)、《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安监管职健[2017]95号)规定,建设单位应将该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过程形成书面报告备查。书面报告的具体格式参照《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厅安健[2017]37号)附件4。
(3)应确保外来人员进入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配备有效的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4)在初步设计阶段,应组织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5)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6)在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危害项目。
(7)按照《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安监管职健[2017]95号)等相关要求,该公司应当通过公告栏、网站等方式及时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承担单位、评价结论、评审时间及评审意见,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时间、验收方案和验收意见等信息,供本单位劳动者和管辖部门查询。
(8)项目建成运行后,运营方应加强职业卫生管理,落实主体责任。若部分岗位采取外包形式,项目单位与外包单位签订生产作业协力人员管理协议,明确职业卫生管理职责,并按有关法律规定与承包方签定委托合同,明确责任、义务以及所采取综合防护措施、作业培训等,同时对外包单位和个人进行职业病危害告知,确保接害人员作业时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加强个人防护,避免意外事故的发生。
(9)该项目建成投产后应加强各项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检修、维护,同时做好接害人员个体防护用品的维护与管理,确保正常使用。
(10)建设施工过程应选择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明确职业卫生管理职责,并督促施工单位针对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特征采取相应控制措施,同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职业病防护用品。
五、专家组评审意见
通过讨论和审议,专家组认为《邢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转型升级搬迁改造项目(第四分册轧钢系统)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格式规范,内容比较全面,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及《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要求》。该项目属于职业病危害严重的项目,报告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辨识以及劳动者的职业接触分析符合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而且基本准确、全面;报告对劳动者预期职业健康风险的评价结果基本客观、可信;报告提出了消除职业健康风险或降低职业健康风险的工程防护技术措施建议。同意通过报告的评审。但评价单位还应按照以下意见对报告进行补充修改,并经专家组长确认后,可作为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依据,并存档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