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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名称及简介
项目名称:河北健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新型电子材料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项目简介:河北健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新型电子材料项目于2019年3月15日在沧州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取得企业投资项目备案信息(备案证号:沧港审备字〔2019〕031号),该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包括:总占地面积2685.69m2,总建筑面积2979.01m2。其中利旧建筑:一车间、成品库、原料库、污水处理池及附属设施、实验室共2979.01m2;新增罐区面积300.00m2,购置生产工艺及辅助设备243台(套)。生产规模为年产1000吨JJN型聚苯醚。项目为改建项目,位于河北健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现有厂区内,河北健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位于沧州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区经三路纬二路。
二、项目组成员
项目负责人:王双棉
报告编制人:赵丹阳
评价组成员:关蕙雨、邢晨
三、建设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该项目在运行过程中存在或产生主要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有其他粉尘(终止剂NTA、催化剂DMAP、双羟基聚苯醚、JJN型聚苯醚)、铜及其化合物(氧化亚铜、硫化铜、溴化亚铜)、氢氧化钠、氯化氢及盐酸、氢溴酸、丙烯酸、甲苯、甲醇、丙酮、正丁胺、硫化氢、氨、噪声、高温、工频电磁场。
该项目所测化学有害因素浓度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该项目所测作业场所噪声40小时等效连续声级、高温检测结果均能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四、评价结论及建议
1、评价结论
通过对职业病防护设施、个体防护用品、应急救援设施及其合理性与有效性评价和总体布局、生产工艺及设备布局、建筑卫生学、辅助用室、职业卫生管理、职业健康监护等符合性评价,同时结合本次职业病危害检测和体检结果,在该项目所采取的各项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防护措施均正常运转情况下,能起到控制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强度)的作用。河北健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新型电子材料项目当前能够满足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河北健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新型电子材料项目在将来正常生产过程中,在采取了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所提措施和建议情况下,能够符合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2、建议
(1)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规定和要求,确定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的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需要复查的,应当根据复查要求增加相应的检查项目。
(2)应按时进行日常监测,并定期委托具备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进行检测。根据检测结果进行动态分级,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并及时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3)加强现场设备设施的维护,发现问题,及时修缮,保证设备及防护设施随时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修改)第二十条(一)规定,该项目竣工验收之后,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进行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
(5)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90号)规定,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公告栏、网站等方式及时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承担单位、评价结论、评审时间及评审意见,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时间、验收方案和验收意见等信息,供本单位劳动者和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查询。
(6)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90号)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过程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7)加强外委人员的管理,外委人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修改)的规定,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卫生培训。
(8)外来人员进入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时,应为外来人员配备有效的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9)建议根据《劳动法》要求并结合实际生产运行情况适当调整工人的工作制度,保证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
(10)职业病防治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在今后的工作中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最新要求,不断完善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措施。
五、专家组评审意见
经过讨论和审议,专家认为评价报告对该项目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了分析,对职业健康条件进行了评价,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符合性进行了评价,并通过检测数据及统计分析评价了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有效性。评价报告基本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同意通过该评价报告的审查。但评价单位应按照专家意见对报告进行补充修改后需经专家审核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