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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唐山港京唐港区23号至25号多用途泊位工程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一、项目名称及简介
项目名称:唐山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唐山港京唐港区23号至25号多用途泊位工程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项目简介:唐山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唐山港京唐港区23号至25号多用途泊位工程于2014年6月5日取得了《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证》(冀发改基础核字[2014]72号);于2015年4月16日,通过了《关于变更唐山港京唐港区23-25号多用途泊位工程部分核准内容的复函》(冀发改函[2015]117号),将该项目投资运营主体由原核准证的唐山港口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变更为唐山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同意该项目堆场面层和轨道梁、堆场装卸设备及综合管网按照集装箱堆场标准设计和建设,增加联检服务设施及相应监管设施。项目规模:建设2个7万吨级和1个3万吨级多用途泊位,水工结构按靠泊10万吨级和5万吨级集装箱泊位设计,年设计通过能力为250万吨/30万标箱。项目为新建项目,项目位于唐山港京唐港区集装箱码头作业区。
二、项目组成员
项目负责人:陈光
报告编制人:李英儒
评价组成员:宋培炜、刘亚斌
三、建设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该项目在运行过程中存在或产生主要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有噪声、木粉尘。
该项目作业场所所测工种接触噪声40小时等效连续声级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要求。
四、评价结论及建议
1、评价结论
通过对职业病防护设施、个体防护用品、应急救援设施及其合理性与有效性评价和总体布局、生产工艺及设备布局、建筑卫生学、辅助用室、职业卫生管理、职业健康监护等符合性评价,同时结合本次职业病危害检测和体检结果,在该项目所采取的各项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防护措施均正常运转情况下,能起到控制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强度)的作用。唐山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唐山港京唐港区23号至25号多用途泊位工程当前能够满足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唐山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唐山港京唐港区23号至25号多用途泊位工程在将来正常生产过程中,在采取了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所提措施和建议情况下,能够符合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2、建议
(1)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规定和要求,确定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的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需要复查的,应当根据复查要求增加相应的检查项目。
(2)应按时进行日常监测,并定期委托具备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进行检测。根据检测结果进行动态分级,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并及时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3)当接卸货种发生改变时,应及时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并重新分级,根据分级结果进行相应的健康监护。
(4)加强现场设备设施的维护,发现问题,及时修缮,保证设备及防护设施随时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5)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一)规定,该项目竣工验收之后,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进行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
(6)检维修过程中,应做好个体防护,并加强监督,确保作业过程中作业人员能够正确配戴防护用品。
(7)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90号)规定,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公告栏、网站等方式及时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承担单位、评价结论、评审时间及评审意见,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时间、验收方案和验收意见等信息,供本单位劳动者和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查询。
(8)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90号)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过程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9)在《劳务安全管理办法》中应载明关于对承包商职业病危害防护能力要求的条款,应选择具备相应职业病防护能力的单位和个人。在签订协议时应明确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明确各自的职责,并监督外委作业人员是否按照规定进行了有效的防护。
(10)加强外委人员的管理,外委人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修改)的规定,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卫生培训。
(11)外来人员进入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时,应为外来人员配备有效的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12)职业病防治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在今后的工作中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最新要求,不断完善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措施。
五、专家组评审意见
通过讨论形成如下评审意见:
1、建设项目概况清晰,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工艺设备、原辅材料等描述基本完整、准确;
2、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执行情况分析较全面;
3、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情况分析较清晰;
4、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分析基本正确;
5、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基本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6、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危害程度分析正确;
7、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设置和管理人员配置合理;
8、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基本满足相关要求并得到落实;
9、职业健康监护基本落实;
10、事故预防和应急措施基本具备针对性、可行性,并满足要求;
11、正常生产后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治效果预期分析正确;
12、对策措施和建议实用、合理、可行;
13、评价结论正确。
评价单位应按照专家意见对报告进行补充修改,经专家组长复核确认可通过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