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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新启元能源技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0吨/年琥珀酸二辛酯磺酸钠项目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一、项目名称及简介
项目名称:河北新启元能源技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0吨/年琥珀酸二辛酯磺酸钠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项目简介:该项目拟在河北新启元能源技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内建设。该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建设年产200吨琥珀酸二辛酯磺酸钠生产线,间歇式生产,年操作时间按225天(1800小时)计,设计能力日产0.9吨。
二、项目组成员
项目负责人:刘振国
报告编制人:宋平
评价组成员:薛少静、李彦亮
三、建设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该项目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马来酸酐、二氧化硫、甲醇、氢氧化钠、高温 、噪声。
四、评价结论及建议
1、评价结论
河北新启元能源技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0吨/年琥珀酸二辛酯磺酸钠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为严重,在遵循国家有关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本报告提出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措施,将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情况下,建成投产后,预期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可得到有效的控制,劳动者的职业健康基本可以得到保障。河北新启元能源技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0吨/年琥珀酸二辛酯磺酸钠项目能够满足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2、建议
1)切实落实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采用本评价报告中提出的控制职业病危害的补充措施,防止职业病的发生。
2)对从事高温作业的岗位,企业应在每年高温季节到来之前对作业人员进行高温体检,并在高温季节检测高温。
3)建议企业对2020年度职业健康体检3名职业禁忌证进行调岗或离岗处理。
4)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0号)、《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安监管职健[2017]95号)规定,建设单位应将该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过程形成书面报告备查。书面报告的具体格式参照《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厅安健[2017]37号)附件4。
5)在初步设计阶段,应组织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6)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7)在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向其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管理部门,及时、如实申报本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8)按照《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安监管职健[2017]95号)等相关要求,新启元公司应当通过公告栏、网站等方式及时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承担单位、评价结论、评审时间及评审意见,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时间、验收方案和验收意见等信息,供本单位劳动者和卫生管理部门查询。
9)项目建成运行后,运营方应加强职业卫生管理,落实主体责任。若部分岗位采取外包形式,项目单位与外包单位签订生产作业协力人员管理协议,明确职业卫生管理职责,并按有关法律规定与承包方签定委托合同,明确责任、义务以及所采取综合防护措施、作业培训等,同时对外包单位和个人进行职业病危害告知,确保接害人员作业时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加强个人防护,避免意外事故的发生。
10)该项目建成投产后应加强各项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检修、维护,同时做好接害人员个体防护用品的维护与管理,确保正常使用。
11)建设施工过程应选择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明确职业卫生管理职责,并督促施工单位针对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特征采取相应控制措施,同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职业病防护用品。
五、专家组评审意见
河北新启元能源技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0吨/年琥珀酸二辛酯磺酸钠项目在评价单位评价资质服务范围之内,评价目的明确、依据较充分、方法程序正确;评价报告对项目进行的工程分析较详细,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了辨识,评价内容较完整;报告的编制基本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有关法规、规范和标准的要求,评价结论正确;专家组同意通过《评价报告》,《评价报告》按专家意见修改完善,经专家组长复核确认后可通过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