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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钢承钢炼铁事业部料场棚化环保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一、项目名称及简介
项目名称:河钢承钢炼铁事业部料场棚化环保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项目简介:河钢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以下简称“承钢”)炼铁事业部料场棚化环保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的建设,将进一步减少物料储存、装卸过程中烟粉尘等污染物的排放,可使公司外排的废气得到稳定、彻底的净化治理,使周围环境得以改善,对于保障附近居民和工人身体健康是很有必要的。
该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2013年修正)鼓励类条目的要求,符合鼓励类中“三十八、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综合利用”中“三废”综合利用及治理工程”的要求,该项目是原料场封闭改造项目,符合政策要求。
经过现场踏勘,充分论证分析,厂区的内、外部现有条件,包括建设场地、施工场地、运输条件、建材供应情况、水、电、通讯等方面均具备了原料场封闭改造的条件。备案情况详见附件。
该项目位于承钢公司院内,原有料场共6个料条,1#~5#料条储存焦煤(焦煤混匀车间),配置1#~4#共4台堆取料机;6#料条主要储存杂料(混匀料场),配置6#共1台堆取料机。该项目是对原有料场进行棚化处理,减少粉尘污染。
二、项目组成员
项目负责人:刘振国
报告编制人:李冰
评价组成员:刘振国、刘亚斌
三、建设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该项目生产运行过程中主要存在煤尘、其他粉尘、噪声等职业病危害因素。
四、评价结论及建议
1、评价结论
河钢承钢炼铁事业部料场棚化环保项目,在遵循国家有关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本报告提出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措施,将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情况下,预期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可得到有效控制,能够符合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劳动者的职业健康基本可以得到保障。
2、建议
(1)切实落实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采用本评价报告中提出的控制职业病危害的补充措施,防止职业病的发生。
(2)应确保外来人员进入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配备有效的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3)在初步设计阶段,应组织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4)在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向其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时、如实申报本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5)项目建成运行后,运营方应加强职业卫生管理,落实主体责任。若部分岗位采取外包形式,项目单位与外包单位签订生产作业协力人员管理协议,明确职业卫生管理职责,并按有关法律规定与承包方签定委托合同,明确责任、义务以及所采取综合防护措施、作业培训等,同时对外包单位和个人进行职业病危害告知,确保接害人员作业时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加强个人防护,避免意外事故的发生。
(6)外委单位的职工教育培训应纳入本公司的教育培训计划中,并建立职业卫生教育培训档案,并要求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2014)的要求及时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7)该项目建成投产后应加强各项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检修、维护,同时做好接害人员个体防护用品的维护与管理,确保正常使用。
(8)建设施工过程应选择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明确职业卫生管理职责,并督促施工单位针对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特征采取相应控制措施,同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职业病防护用品。
(9)《火力发电厂运煤设计技术规程 第2部分:煤尘防治》(DL/T 5187.2-2004)第5.2.2条要求:煤场应分区喷洒,喷头前水压可为0.5MPa-0.7MPa。职业病防护设施专篇编制过程中应对该项目用水量以及供水压力等方面进行设计及计算,以保证满足要求。
(10)该项目建成投产后应与应急救援依托单位签订协议,确保能够得到及时救援。
(11)建设单位应依据《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90号第八条)内容应当通过公告栏、网站等方式及时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承担单位、评价结论、评审时间及评审意见,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时间、验收方案和验收意见等信息,供本单位劳动者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查询。
五、专家组评审意见
河钢承钢炼铁事业部料场棚化环保项目在评价单位评价资质服务范围之内,评价目的明确、依据较充分、方法程序正确;评价报告对项目进行的工程分析较详细,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了辨识,评价内容较完整;报告的编制基本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有关法规、规范和标准的要求,评价结论正确;专家组同意通过《评价报告》,《评价报告》按专家意见修改完善,经专家组长复核确认后可通过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