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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华润热电有限公司
2×330MW机组煤场封闭改建工程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一、项目名称及简介
项目名称:沧州华润热电有限公司2×330MW机组煤场封闭改建工程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项目简介:依据《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计划实施细则》、《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关于深化面源污染治理煤堆料堆实现封闭储存的要求,鉴于沧州华润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位于沧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临近城市近郊,厂区附近随城市建设的发展环境敏感目标较多,所以拟对现有储煤场采用全金属结构封闭,防治煤尘污染,确保煤尘达标排放。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中规定:到2017年,全省细颗粒物浓度比2012年下降25%以上。因此为适应新形势下对大气污染物控制日益提高的要求,本着沧州华润热电有限公司 “绿色热电”的理念,认真履行企业的社会责任,改善区域大气环境,促进企业健康持续发展,沧州华润热电有限公司2×330MW机组煤场封闭改建工程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势在必行。
现运行储煤场长180米,总宽90米,以斗轮机为界分为两个煤场。安装一台DQ1500/1200·30型斗轮堆取料机。该项目的一台斗轮机作业的煤场长度为180m。输送系统卸煤部分出力为Q=1500t/h,上煤部分出力为Q=1200t/h。悬臂式斗轮堆取料机的有效行程110米、每个煤场堆高13.5米,贮煤量约为7.5万吨,现煤场东、南、西三个方向建设有防风抑尘网,北侧面向朔黄铁路方向未建设防风抑尘网。东西挡煤墙之间距离180米,南北距离90米。
该项目拟对现有储煤场挡煤墙范围内采用全金属结构封闭,拟选用卧蚕型的轻型网架煤棚结构方案,并对该项目涉及的相应的电气、消防、除尘以及基本的土建进行改造或建设。
二、项目组成员
项目负责人:李英儒
报告编制人:李冰
评价组成员:刘振国、朱峰
三、建设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该项目生产运行过程中主要存在煤尘、噪声等职业病危害因素。
四、评价结论及建议
1、评价结论
沧州华润热电有限公司2×330MW机组煤场封闭改建工程项目,在遵循国家有关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本报告提出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措施,将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情况下,建成投产后,预期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可得到有效控制,能够符合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劳动者的职业健康基本可以得到保障。从职业病防治角度考虑,该项目可行。
2、建议
(1)切实落实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采用本评价报告中提出的控制职业病危害的补充措施,防止职业病的发生。
(2)应确保外来人员进入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配备有效的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3)在初步设计阶段,应组织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4)在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向其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时、如实申报本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5)项目建成运行后,运营方应加强职业卫生管理,落实主体责任。若部分岗位采取外包形式,项目单位与外包单位签订生产作业协力人员管理协议,明确职业卫生管理职责,并按有关法律规定与承包方签定委托合同,明确责任、义务以及所采取综合防护措施、作业培训等,同时对外包单位和个人进行职业病危害告知,确保接害人员作业时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加强个人防护,避免意外事故的发生。
(6)该项目建成投产后应加强各项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检修、维护,同时做好接害人员个体防护用品的维护与管理,确保正常使用。
(7)建设施工过程应选择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明确职业卫生管理职责,并督促施工单位针对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特征采取相应控制措施,同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职业病防护用品。
(8)该项目建成投产后应与应急救援依托单位签订协议,确保能够得到及时救援。
(9)建设单位应依据《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90号第八条)内容应当通过公告栏、网站等方式及时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承担单位、评价结论、评审时间及评审意见,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时间、验收方案和验收意见等信息,供本单位劳动者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查询。
五、专家组评审意见
沧州华润热电有限公司2×330MW机组煤场封闭改建工程项目在评价单位评价资质服务范围之内,评价目的明确、依据较充分、方法程序正确;评价报告对项目进行的工程分析较详细,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了辨识,评价内容较完整;报告的编制基本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有关法规、规范和标准的要求,评价结论正确;专家组同意通过《评价报告》,《评价报告》按专家意见修改完善,经专家组长复核确认后可通过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