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钢京唐钢铁联合有限责任公司炼钢新增3#RH真空精炼装置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
发布日期:2025-03-13

首钢京唐钢铁联合有限责任公司炼钢新增3#RH真空精炼装置项目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一、项目名称及简介

项目名称:首钢京唐钢铁联合有限责任公司炼钢新增3#RH真空精炼装置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项目简介:该项目建成后年处理钢水250万吨。

二、项目组成员

项目负责人:王硕

报告编制人:王硕

评价组成员:李冰、赵丹阳

三、建设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该项目在生产(运行)过程主要存在或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铁及其化合物粉尘、其他粉尘、一氧化碳、甲烷、氮氧化物、噪声、高温及热辐射、工频电磁场

四、评价结论及建议

1、评价结论

首钢京唐钢铁联合有限责任公司炼钢新增3#RH真空精炼装置项目在实施过程中,能够落实各项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经现场调查,各项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正常运行;本次评价检测所测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强度均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该项目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要求,达到了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的条件。该项目在将来正常生产过程中,采取了本报告所提措施和建议的情况下,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强)度能够得到有效控制,符合国家和地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2、建议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12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修改)第二十条(一)规定,该项目竣工验收之后,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进行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

2)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0号)规定,应将该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过程形成书面报告备查。该项目属于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应当在验收完成之日起20日内向管辖该建设项目的卫生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书面报告,书面报告的具体格式参照《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厅安健[2017]37号)附件6

3)进一步加强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管理和维护,设置专人管理,保证其防护性能的有效性。

4主要负责人要确保职业病防治经费投入有效实施,做到资金专户储存,专人管理,专项使用。

5)应确保外来人员进入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场所,配备有效的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6)加强职业卫生教育,提高工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同时加强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使用现场监督管理,督促工人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切实保护工人健康。

7)应注意对关键控制点场所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维护和保养,确保职业病防护设施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8)设备大修时,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为检维修人员配备个人防护用品,并督促检维修人员的正确佩戴。同时应做好设备大修时的应急救援工作。

9)告知卡和警示标识应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发现有破损、变形、变色、图形脱号脱落、亮度老化等影响使用的问题时及时修整或更换。

10在《劳务安全管理办法》中应载明关于对承包商职业病危害防护能力要求的条款,应选择具备相应职业病防护能力的单位和个人。在签订协议时应明确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明确各自的职责,并监督外委作业人员是否按照规定进行了有效的防护。

11)《职业卫生档案》是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和监察执法的重要依据,应永久保存、妥善保管。当管理人员变化时,要做好交接工作。

12)职业病防治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在今后的工作中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最新要求,不断完善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措施。

五、专家组评审意见

经过讨论和审议,专家认为评价报告对该项目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了分析,对职业健康条件进行了评价,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符合性进行了评价,并通过检测数据及统计分析评价了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有效性。评价报告基本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同意通过该评价报告的审查。但评价单位应按照专家意见对报告进行补充修改后需经专家审核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