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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鑫泰士特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
年产300吨清洗液、80吨研磨液、50吨切削液项目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一、项目名称及简介
项目名称:河北鑫泰士特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年产300吨清洗液、80吨研磨液、50吨切削液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项目简介:该项目购买佳华产业园厂房525m2,占地面积525m2。
该项目投资525万元,建设太阳能清洗液、半导体清洗液、切削液、研磨液四条生产线,共计新增设备8台/套。
建成后可年产100吨太阳能清洗液、200吨半导体清洗液、50吨切削液、80吨研磨液。
二、项目组成员
项目负责人:王硕
报告编制人:王硕
评价组成员:李冰、赵丹阳
三、建设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该项目在生产运行过程中存在或产生氢氧化钾、其他粉尘(NTA三钠盐、十二烷基苯磺酸钠、硅酸钠)和噪声等职业病危害因素,以及不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目录中的EDTA-4Na盐、焦磷酸钾、三甘醇单丁醚、甘油、聚乙二醇。
四、评价结论及建议
1、评价结论
河北鑫泰士特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年产300吨清洗液、80吨研磨液、50吨切削液项目在实施过程中,能够落实各项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经现场调查,各项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正常运行;本次评价检测所测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强度均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该项目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要求,达到了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的条件。该项目在将来正常生产过程中,采取了本报告所提措施和建议的情况下,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强)度能够得到有效控制,符合国家和地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2、建议
(1)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规定和要求,确定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的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需要复查的,应当根据复查要求增加相应的检查项目。
(2)应按时进行日常监测,并定期委托具备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进行检测。根据检测结果进行动态分级,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并及时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3)加强现场设备设施的维护,发现问题,及时修缮,保证设备及防护设施随时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一)规定,该项目竣工验收之后,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进行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
(5)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90号)规定,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公告栏、网站等方式及时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承担单位、评价结论、评审时间及评审意见,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时间、验收方案和验收意见等信息,供本单位劳动者和供职业卫生健康管理部门查询。
(6)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90号)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过程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7)加强外委人员的管理,外委人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修改)的规定,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卫生培训。
(8)外来人员进入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时,应为外来人员配备有效的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9)职业病防治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在今后的工作中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最新要求,不断完善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措施。
五、专家组评审意见
经过讨论和审议,专家认为评价报告对该项目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了分析,对职业健康条件进行了评价,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符合性进行了评价,并通过检测数据及统计分析评价了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有效性。评价报告基本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同意通过该评价报告的审查。但评价单位应按照专家意见对报告进行补充修改后需经专家审核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