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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弘淼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10万吨/年含氢氟酸废酸综合利用项目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一、项目名称及简介
项目名称:河北弘淼环境科技有限公司10万吨/年含氢氟酸废酸综合利用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项目简介:该项目拟建于石家庄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河北弘淼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厂区内。该公司厂址位于石家庄市循环化工园区,清源大街西侧、建石路南侧,厂址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14°41’46.81”,北纬37°58’23.27”。年处理10万吨含氢氟酸废酸,年产35%氢氟酸22857吨,副产氟硼酸钾600吨/年
二、项目组成员
项目负责人:赵丹阳
报告编制人:赵丹阳
评价组成员:赵丹阳、关蕙雨、赵月
三、建设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该项目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氟化氢、氟及其化合物、氢氧化钠、氧化钙、其他粉尘、高温、噪声、工频电磁场。
四、评价结论及建议
1、评价结论
河北弘淼环境科技有限公司10万吨/年含氢氟酸废酸综合利用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为严重,在遵循国家有关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本报告提出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措施,将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情况下,建成投产后,预期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可得到有效的控制,劳动者的职业健康基本可以得到保障。河北弘淼环境科技有限公司10万吨/年含氢氟酸废酸综合利用项目能够满足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2、建议
(1)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0号)、《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安监管职健〔2017〕95号)规定,建设单位应将该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过程形成书面报告备查。书面报告的具体格式参照《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厅安健〔2017〕37号)附件4。
(2)在初步设计阶段,应组织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3)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和现状评价报告、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报告等信息报送均通过职业病防治信息化系统进行。
(4)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5)应依据《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规定的体检项目及体检周期对接害职工进行体检,新入职人员应做岗前体检,调岗人员应做转岗前职业健康监护检查。
(6)在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建设单位应向其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及时、如实申报本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7)该项目建成投产后应加强各项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检修、维护,同时做好接害人员个体防护用品的维护与管理,确保正常使用。
(8)项目建成运行后,运营方应加强职业卫生管理,落实主体责任。若部分岗位采取外包形式,项目单位与外包单位签订生产作业协力人员管理协议,明确职业卫生管理职责,并按有关法律规定与承包方签定委托合同,明确责任、义务以及所采取综合防护措施、作业培训等,同时对外包单位和个人进行职业病危害告知,确保接害人员作业时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加强个人防护,避免意外事故的发生。
(9)告知卡和警示标识应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发现有破损、变形、变色、图形脱号脱落、亮度老化等影响使用的问题时及时修整或更换。
(10)《职业卫生档案》是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和监察执法的重要依据,应永久保存、妥善保管。当管理人员变化时,要做好交接工作。
(11)应确保外来人员进入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配备有效的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五、专家组评审意见
河北弘淼环境科技有限公司10万吨/年含氢氟酸废酸综合利用项目在评价单位评价资质服务范围之内,评价目的明确、依据较充分、方法程序正确;评价报告对项目进行的工程分析较详细,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了辨识,评价内容较完整;报告的编制基本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有关法规、规范和标准的要求,评价结论正确;专家组同意通过《评价报告》,《评价报告》按专家意见修改完善,经专家组长复核确认后可通过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