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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钢股份公司迁安钢铁公司首钢迁钢能源部二高炉煤气湿式氧化脱硫项目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一、项目名称及简介
项目名称:首钢股份公司迁安钢铁公司首钢迁钢能源部二高炉煤气湿式氧化脱硫项目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项目简介:为了积极响应国家超低排放政策,创新高炉煤气精脱硫工艺路线,促进首钢迁钢高炉煤气用户达标排放,拟在首钢迁钢二高炉干法除尘区域实施高炉煤气湿式氧化脱硫项目。二高炉煤气精脱硫项目的湿法脱硫单元上游为有机硫水解工序,下游为用气单位,主要用于脱除二高炉高炉煤气中的H2S,净化后的煤气,杂质含量少,是一种非常优质的气体燃料,供给各用户作为燃料使用后,不但能够改善燃烧环境,提高燃烧效率,同时可以提高产品质量,定会产生间接的经济效益。
首钢迁钢能源部二高炉煤气湿式氧化脱硫项目于2024年03月27日取得了河北迁安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下发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信息》(备案编号:迁经开行审投资西备字〔2024〕18号)。主要建设规模及内容:占地约1200m2(1.8亩)。建设高炉煤气脱除H2S装置一套,煤气处理能力为450000Nm3/h。
二、项目组成员
项目负责人:宋平
报告编制人:宋平
评价组成员:宋平、王硕、赵丹阳
三、建设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生产运行过程中主要产生或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有:一氧化碳、硫化氢、碳酸钠、其他粉尘、噪声、高温、工频电磁场。
四、评价结论及建议
1、评价结论
首钢股份公司迁安钢铁公司首钢迁钢能源部二高炉煤气湿式氧化脱硫项目项目,在遵循国家有关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本报告提出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措施,将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情况下,建成投产后,预期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可得到有效控制,能够符合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劳动者的职业健康基本可以得到保障。从职业病防治角度考虑,该项目可行。
2、建议
(1)切实落实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采用本评价报告中提出的控制职业病危害的补充措施,防止职业病的发生。
(2)应确保外来人员进入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配备有效的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3)在初步设计阶段,应组织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4)在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向其所在地县级以上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及时、如实申报本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5)项目建成运行后,运营方应加强职业卫生管理,落实主体责任。若部分岗位采取外包形式,项目单位与外包单位签订生产作业协力人员管理协议,明确职业卫生管理职责,并按有关法律规定与承包方签定委托合同,明确责任、义务以及所采取综合防护措施、作业培训等,同时对外包单位和个人进行职业病危害告知,确保接害人员作业时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加强个人防护,避免意外事故的发生。
(6)外委单位的职工教育培训应纳入本公司的教育培训计划中,并建立职业卫生教育培训档案,并要求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2014)的要求及时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7)该项目建成投产后应加强各项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检修、维护,同时做好接害人员个体防护用品的维护与管理,确保正常使用。
(8)建设施工过程应选择具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明确职业卫生管理职责,并督促施工单位针对施工过程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特征采取相应控制措施,同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职业病防护用品。
(9)该项目建成投产后应与应急救援依托单位签订协议,确保能够得到及时救援。
(10)建设单位应依据《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90号第八条)内容应当通过公告栏、网站等方式及时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承担单位、评价结论、评审时间及评审意见,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时间、验收方案和验收意见等信息,供本单位劳动者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查询。
五、专家组评审意见
首钢股份公司迁安钢铁公司首钢迁钢能源部二高炉煤气湿式氧化脱硫项目项目经过专家组讨论和审议,认为该项目评价目的明确、依据较充分、方法程序正确。《评价报告》对项目进行的工程分析较详细,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辨识准确,对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个人防护用品以及综合性内容的评价较完整。《评价报告》的编制基本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有关法规、规范和标准的要求,评价结论正确。专家组同意通过《评价报告》,《评价报告》按专家意见修改完善,经专家组长复核确认可通过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