顶部
首钢股份公司迁安钢铁公司北区新建厂房及配套设施项目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一、项目名称及简介
项目名称:首钢股份公司迁安钢铁公司北区新建厂房及配套设施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项目简介:该项目于2019年8月16日取得了迁安市行政审批局核发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信息,备案编号:迁行审投资备字[2019]143号。首钢股份公司迁安钢铁公司拟投资建设首钢股份公司迁安钢铁公司北区新建厂房及配套设施项目,该项目旨在为首钢迁安新能源汽车电工钢有限公司新能源电工钢项目(以下简称“新能源电工钢项目”)提供厂房及配套设施。该项目及资产权属首钢股份公司,建成后其厂房以租赁方式出租给首钢迁安新能源汽车电工钢有限公司。
二、项目组成员
项目负责人:高 洁
报告编制人:赵 月
评价组成员:薛少静、赵丹阳
三、建设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该项目在运行过程中存在或产生主要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有盐酸及氯化氢、氢氧化钠、甲烷、噪声、高温、工频电磁场。
本次所测工作场所空气中氯化氢、氢氧化钠、其他粉尘的浓度均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接触工频电场强度均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要求;接触噪声等效声级均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要求。
四、评价结论及建议
1、评价结论
首钢股份公司迁安钢铁公司北区新建厂房及配套设施项目在实施过程中,能够落实各项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经现场调查,各项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正常运行;本次评价检测所测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强度均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该项目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要求,达到了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的条件。该项目在将来正常生产过程中,采取了本报告所提措施和建议的情况下,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强)度能够得到有效控制,符合国家和地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2、建议
(1)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规定,自该项目竣工验收之日30日内进行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
(2)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90号)规定,应将该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过程形成书面报告备查。该项目属于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应当在验收完成之日起20日内向管辖该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书面报告,书面报告的具体格式参照《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厅安健[2017]37号)附件6。
(3)在高温季节,应对高温危害因素进行检测。
(4)加强职业病危害日常监测,通过日常监测及时了解、掌握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早期发现职业危害,及时采取防护措施,同时,做好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5)应确保外来人员进入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场所,配备有效的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6)加强职业卫生教育,提高工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同时加强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使用现场监督管理,督促工人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切实保护工人健康。
(7)该公司应注意对关键控制点场所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维护和保养,确保职业病防护设施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8)设备大修时,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为检维修人员配备个人防护用品,并督促检维修人员的正确佩戴。同时应做好设备大修时的应急救援工作。
(9)告知卡和警示标识应经常性检查,发现有破损、变形、变色、图形脱号脱落、亮度老化等影响使用的问题时及时修整或更换。
(10)《职业卫生档案》是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和监察执法的重要依据,应永久保存、妥善保管。当管理人员变化时,要做好交接工作。
(11)职业病防治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在今后的工作中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最新要求,不断完善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措施。
五、专家组评审意见
首钢股份公司迁安钢铁公司组织专家对《首钢股份公司迁安钢铁公司北区新建厂房及配套设施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评价报告》)进行了评审。专家经过认真讨论,形成如下评审意见:1.本项目评价目的明确、依据较充分、方法程序正确。2.《评价报告》对项目进行的工程分析较详细,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辨识准确,对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个人防护用品以及综合性内容的评价较完整。3.《评价报告》的编制基本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有关法规、规范和标准的要求,评价结论正确。专家组同意通过《评价报告》,《评价报告》按专家意见修改完善,经专家组长复核确认可通过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