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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钢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河钢承钢南山供料系统颗粒物超低排放治理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一、项目名称及简介
项目名称:河钢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河钢承钢南山供料系统颗粒物超低排放治理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项目简介:河钢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河钢承钢南山供料系统颗粒物超低排放治理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于2021年9月13日取得了承德市双滦区行政审批局下发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信息(备案编号:双滦审批投资备[2021]63号)。该项目在南山供料系统新建一台100万m³/h和一台50万m³/h的布袋除尘器以及18台单点除尘器;将3线厂房西侧与1#、2#料棚东侧入口使用彩钢瓦进行连接,形成整体封闭的厂房并在1#、2#料棚中间新建一套标准洗车设施;1#、2#料棚内安装雾炮16台(每台雾炮射程60米),覆盖整个料棚;对南山供料区域所有皮带沉轮、厂房封闭;炼铁除尘设施供电系统增容。
二、项目组成员
项目负责人:李英儒
报告编制人:赵 月
评价组成员:邢 晨、赵丹阳
三、建设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该项目在运行过程中存在或产生主要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有其他粉尘、噪声、工频电场。
该项目作业场所所测的化学因素、物理因素均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四、评价结论及建议
1、评价结论
河钢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河钢承钢南山供料系统颗粒物超低排放治理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建筑卫生学及辅助用室等均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的规定;本次评价检测所测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强度均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的规定。河钢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河钢承钢南山供料系统颗粒物超低排放治理项目在将来正常生产过程中,在采取本报告所提出的措施和建议的情况下,能够符合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2、建议
(1)企业应加强现场设备设施的维护,发现问题,及时修缮,使设备及防护设施随时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2)加强职业卫生教育,提高工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同时加强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使用现场监督管理,督促工人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切实保护工人健康。
(3)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规定,自该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
(4)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90号)规定,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公告栏、网站等方式及时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承担单位、评价结论、评审时间及评审意见,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时间、验收方案和验收意见等信息,供本单位劳动者和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查询。
五、专家组评审意见
经过讨论和审议,专家认为评价报告对该建设项目概况、职业病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执行情况、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情况、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和检测情况及对劳动者健康危害程度、职业卫生管理情况等进行了全面、客观的分析评价,基本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同意通过该评价报告的审查。但评价单位应按照专家意见对报告进行补充修改后需经专家审核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