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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一、项目名称及简介
项目名称: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项目
项目简介:建设一套年处理能力为30万吨水洗球磨设备,一套年处理能力为20万吨的铁精粉压球设备,建设一套年加工能力5.04万吨的废旧耐材破碎设备。
二、项目组成员
项目负责人:宋培炜
报告编制人:宋培炜
评价组成员:宋培炜、李冰、赵丹阳
三、建设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该项目在生产(运行)过程主要存在或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其他粉尘、铁及其化合物粉尘、噪声、工频电磁场等。
该项目作业场所所测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强度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要求。
四、评价结论及建议
1.评价结论
该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建筑卫生学及辅助用室等均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的规定;本次评价检测所测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强度均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的规定。该项目在将来正常生产过程中,在采取本报告所提出的措施和建议的情况下,能够符合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2.建议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修改)规定,该项目竣工验收之后,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进行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
(2)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0号)规定,应将该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过程形成书面报告备查。该项目属于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应当在验收完成之日起20日内向管辖该建设项目的卫生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书面报告,书面报告的具体格式参照《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厅安健[2017]37号)附件6。
(3)检维修、外委作业过程中,应做好个体防护,并加强监督,确保作业过程中作业人员能够正确配戴防护用品。
(4)加强检维修作业的监管及教育工作,加强其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防护意识,督促其正确佩戴防尘口罩、耳塞等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
(5)在《劳务安全管理办法》中应载明关于对承包商职业病危害防护能力要求的条款,应选择具备相应职业病防护能力的单位和个人。在签订协议时应明确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明确各自的职责,并监督外委作业人员是否按照规定进行了有效的防护。
(6)外来人员进入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时,应为外来人员配备有效的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7)职业病防治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在今后的工作中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最新要求,不断完善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措施。
五、专家组评审意见
专家组同意通过该《评价报告》,《评价报告》按专家组意见修改完善,经专家组长复核确认后通过评审。已经专家复审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