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旭阳化工有限公司己内酰胺扩建项目己内酰胺扩建项目
发布日期:2024-03-15

沧州旭阳化工有限公司

己内酰胺扩建项目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一、项目名称及简介

项目名称:沧州旭阳化工有限公司己内酰胺扩建项目

项目简介:己内酰胺扩建项目

二、项目组成员

项目负责人:宋培炜

报告编制人:宋培炜

评价组成员:宋培炜、王硕、赵丹阳

三、建设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该项目在生产(运行)过程中存在或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有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硫化氢、氨、甲醇、二氧化硫、甲烷、蒽醌及其染料(2-乙基蒽醌)、过氧化氢、氢氧化钠、硝酸及氮氧化物、磷酸、苯、甲苯、环己烷、环己醇、环己酮、N,N-二甲基乙酰胺、硫酸及三氧化硫、己内酰胺、碳酸钠、臭氧、氯化氢及盐酸、煤尘、矽尘、其他粉尘、氧化铝粉尘、噪声、高温、低温、工频电场。

本次所测工作场所空气中化学物质、粉尘浓度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要求;所测工种接触高温辐射强度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要求;所测工种接触噪声等效连续声级计算结果除部分工种超标外,其他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要求。所测工种接触工频电场的强度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四、评价结论及建议

1.评价结论

该项目在实施过程中,能够落实各项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经现场调查,各项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正常运行;本次评价检测所测除个别岗位噪声强度超过国家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可通过佩戴耳塞、耳罩、缩短接触时间等措施降低实际接噪水平外,其他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强)度均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该项目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要求,达到了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的条件。该项目在将来正常生产过程中,采取了本报告所提措施和建议的情况下,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强)度能够得到有效控制,符合国家和地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2.建议

1)应定期对职业病防护设施以及应急救援设施进行清理和维护,确保其能正常、连续运转,以达到预计的防护效果。

2)加强生产装置、管道及阀门的检修与维护工作,消除或减少有害物质的跑、冒、滴、漏。

3)按规定配备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并经常性检查其佩戴使用情况。为劳动者配备的防护用品要确保在有效使用期内,对损坏或失效的防护用品应及时更换。按照国家规定对正压式空气呼吸器进行定期检定,确保其防护性能的有效性。

4)后续生产过程中劳动者数量如若增加,应重新核实辅助用室及相关设施的数量是否能够满足要求。

5)有针对性的开展职业卫生培训工作: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断提升全员的职业病防护意识和防护技能。

6)加强检维修作业的监管及教育工作,加强其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防护意识,督促其正确佩戴防尘口罩、耳塞等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

7)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规定,自该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

8)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90号)规定,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公告栏、网站等方式及时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承担单位、评价结论、评审时间及评审意见,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时间、验收方案和验收意见等信息,供本单位劳动者和卫生行政部门查询。

9)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90号)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过程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10)检维修、外委作业过程中,应做好个体防护,并加强监督,确保作业过程中作业人员能够正确配戴防护用品。

11)在《劳务安全管理办法》中应载明关于对承包商职业病危害防护能力要求的条款,应选择具备相应职业病防护能力的单位和个人。在签订协议时应明确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明确各自的职责,并监督外委作业人员是否按照规定进行了有效的防护。

12)外来人员进入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时,应为外来人员配备有效的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13)告知卡和警示标识应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发现有破损、变形、变色、图形符号脱落、亮度老化等影响使用的问题时应及时修整或更换。

14)职业病防治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在今后的工作中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最新要求,不断完善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措施。

五、专家组评审意见

专家组认为《报告》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通过对《报告》的技术审查,《报告》应根据专家意见进行修改、完善,经专家组长审核后可通过评审并作为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的依据。已经专家组长复审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