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港京唐港区煤炭储运堆场工程煤炭年中转能力1000万吨。
发布日期:2024-03-15

唐山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唐山港京唐港区煤炭储运堆场工程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一、项目名称及简介

项目名称:唐山港京唐港区煤炭储运堆场工程

项目简介:煤炭年中转能力1000万吨。

二、项目组成员

项目负责人:宋培炜

报告编制人:宋培炜

评价组成员:宋培炜、薛少静、赵丹阳

三、建设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该项目在生产(运行)过程中主要存在或产生煤尘、噪声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另外,检维修过程中存在或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有电焊烟尘、锰及其化合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臭氧、三氯乙烯、二氧化硫、溶剂汽油、紫外辐射、噪声等。

该项目作业场所所测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强度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要求。

四、评价结论及建议

1.评价结论

该项目总体布局、生产工艺及设备布局、建筑卫生学、辅助用室、职业卫生管理、职业病防护设施、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应急救援设施等均能满足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在将来正常生产过程中,该项目采取了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所提措施和建议的情况下,能符合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2.建议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12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修改)第二十条(一)规定,该项目竣工验收之后,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进行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

2)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0号)规定,应将该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过程形成书面报告备查。该项目属于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应当在验收完成之日起20日内向管辖该建设项目的卫生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书面报告,书面报告的具体格式参照《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厅安健[2017]37号)附件6

3)加强职业病危害日常监测,通过日常监测及时了解、掌握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早期发现职业危害,及时采取防护措施,同时,做好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4)应确保外来人员进入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场所,配备有效的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5)加强职业卫生教育,提高工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同时加强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使用现场监督管理,督促工人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切实保护工人健康。

6)应注意对关键控制点场所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维护和保养,确保职业病防护设施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7)设备大修时,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为检维修人员配备个人防护用品,并督促检维修人员的正确佩戴。同时应做好设备大修时的应急救援工作。

8)告知卡和警示标识应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发现有破损、变形、变色、图形脱号脱落、亮度老化等影响使用的问题时及时修整或更换。

9)《职业卫生档案》是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和监察执法的重要依据,应永久保存、妥善保管。当管理人员变化时,要做好交接工作。

10加强外委人员的管理,外委人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12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修改)的规定,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卫生培训,并建立《职业卫生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

11)采购的硫化剂更换厂家或者换产品种类,应及时关注其化学品安全说明书,若成分发现变化,及时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识别,并检测。

12)职业病防治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在今后的工作中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最新要求,不断完善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措施

五、专家组评审意见

专家组同意通过该《评价报告》,《评价报告》按专家组意见修改完善,经专家组长复核确认后通过评审。已经专家复审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