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钢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河钢承钢2号、3号烧结机机头 烟气超低排放治理项目职业
发布日期:2022-08-17

河钢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河钢承钢2号、3号烧结机机头

烟气超低排放治理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一、项目名称及简介

项目名称:河钢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河钢承钢2号、3号烧结机机头烟气超低排放治理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项目简介:采用循环流化床半干法脱硫与中温SCR脱硝工艺,实现烧结机头外排烟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及颗粒物达到超低排放,且无废水排放。

二、项目组成员

项目负责人:邢晨

报告编制人:李英儒

评价组成员:霍丽芳、赵丹阳

三、建设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该项目在运行过程中存在或产生主要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有一氧化碳、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氨、氧化钙、五氧化二钒、其他粉尘、噪声、高温、工频电磁场。

该项目作业场所所测化学因素、粉尘浓度、噪声、高温、工频电磁场强度均符合职业接触限值的规定。

四、评价结论及建议

1、评价结论

通过对职业病防护设施、个体防护用品、应急救援设施及其合理性与有效性评价和总体布局、生产工艺及设备布局、建筑卫生学、辅助用室、职业卫生管理、职业健康监护等符合性评价,同时结合本次职业病危害检测和体检结果,在该项目所采取的各项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防护措施均正常运转情况下,能起到控制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强度)的作用。河钢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河钢承钢2号、3号烧结机机头烟气超低排放治理项目当前能够满足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河钢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河钢承钢2号、3号烧结机机头烟气超低排放治理项目在将来正常生产过程中,在采取了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所提措施和建议情况下,能够符合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2、建议

1)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90号)规定,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公告栏、网站等方式及时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承担单位、评价结论、评审时间及评审意见,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时间、验收方案和验收意见等信息,供本单位劳动者和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查询。

2)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90号)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过程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3)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规定,自该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

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本企业职业病防治管理工作,细化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定期对职工进行职业卫生知识的相关培训和告知,确保各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的落实

5)应定期委托具备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进行检测。根据检测结果进行动态分级,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并及时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6)应加强现场设备及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维护,发现问题,及时修缮,保证设备及防护设施随时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7加强作业人员的职业卫生培训,提高劳动者职业健康保护意识。加强对劳动者个体防护用品佩戴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劳动者能够正确佩戴、使用个体防护用品,有效保护劳动者健康

8)外来人员进入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时,应为外来人员配备有效的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9)职业健康体检过程中如发现异常人员,应及时对其进行复查,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加强对噪声、工频电磁场接触人员的检查。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公司承担。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接触各项危害的作业人员进行全面的体检。

10)职业病防治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在今后的工作中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最新要求,不断完善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措施

五、专家组评审意见

经过讨论和审议,专家认为评价报告对该项目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了分析,对职业健康条件进行了评价,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符合性进行了评价,并通过检测数据及统计分析评价了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有效性。评价报告基本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同意通过该评价报告的审查。但评价单位应按照专家意见对报告进行补充修改后需经专家审核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