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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京唐港铁路专用线(货18线)改建工程项目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一、项目名称及简介
项目名称:唐山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京唐港铁路专用线(货18线)改建工程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项目简介:唐山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京唐港铁路专用线(货18线)改建工程项目于2018年1月2日取得《企业投资项目备案信息》(编号:海发改投资备字〔2018〕1号)。项目规模:设贯通式集装箱装卸线2条,近期达到集装箱18万TEU,发送集装箱11万TEU;远期达到集装箱23万TEU,发送集装箱13万TEU。项目为技术改造项目,项目建于唐山市唐山港京唐港区。
二、项目组成员
项目负责人:陈光
报告编制人:李英儒
评价组成员:宋培炜、刘亚斌
三、建设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该项目在运行过程中存在或产生主要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有噪声、柴油、一氧化碳、氮氧化合物、工频电磁场。
该项目所测工种接触噪声等效连续声级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要求。
四、评价结论及建议
1、评价结论
通过对职业病防护设施、个体防护用品、应急救援设施及其合理性与有效性评价和总体布局、生产工艺及设备布局、建筑卫生学、辅助用室、职业卫生管理、职业健康监护等符合性评价,同时结合本次职业病危害检测和体检结果,在该项目所采取的各项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防护措施均正常运转情况下,能起到控制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强度)的作用。唐山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京唐港铁路专用线(货18线)改建工程项目当前能够满足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唐山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京唐港铁路专用线(货18线)改建工程项目在将来正常生产过程中,在采取了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所提措施和建议情况下,能够符合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2、建议
(1)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规定和要求,确定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的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需要复查的,应当根据复查要求增加相应的检查项目。
(2)应按时进行日常监测,并定期委托具备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进行检测。根据检测结果进行动态分级,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并及时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3)当接卸货种发生改变或接卸货物量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并重新分级,根据分级结果进行相应的健康监护。
(4)加强现场设备设施的维护,发现问题,及时修缮,保证设备及防护设施随时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5)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一)规定,该项目竣工验收之后,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进行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
(6)检维修过程中,应做好个体防护,并加强监督,确保作业过程中作业人员能够正确配戴防护用品。
(7)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90号)规定,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公告栏、网站等方式及时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承担单位、评价结论、评审时间及评审意见,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时间、验收方案和验收意见等信息,供本单位劳动者和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查询。
(8)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90号)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过程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9)按照《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职业病防治信息化系统上线运行的通知》(冀卫办职健函[2019]16号)的要求对项目相关信息进行录入。
(10)在《劳务安全管理办法》中应载明关于对承包商职业病危害防护能力要求的条款,应选择具备相应职业病防护能力的单位和个人。在签订协议时应明确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明确各自的职责,并监督外委作业人员是否按照规定进行了有效的防护。
(11)加强外委人员的管理,外委人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修改)的规定,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卫生培训。
(12)外来人员进入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时,应为外来人员配备有效的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13)职业病防治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在今后的工作中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最新要求,不断完善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措施。
五、专家组评审意见
经过讨论和审议,专家组认为评价报告对该项目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了分析,对职业健康条件进行了评价,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符合性进行了评价,并通过检测检验数据及统计分析评价了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有效性。评价报告内容基本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原则通过对《评价报告》的技术审查。评价报告按照专家组意见修改完善,经专家组长复核确认通过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