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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药集团中诺药业(石家庄)有限公司
石药集团新药制剂生产中心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一、项目名称及简介
项目名称:石药集团中诺药业(石家庄)有限公司石药集团新药制剂生产中心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项目简介:该项目位于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扬子路57号,石药集团中诺药业(石家庄)有限公司院内。年产非青类普通口服固体制剂20亿片(粒、袋),产品主要用于治疗心脑血管疾病、消化道疾病、中枢神经系统疾病等。
二、项目组成员
项目负责人:贾丽云
报告编制人:李英儒
评价组成员:关蕙雨、刘亚斌
三、建设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该项目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其他粉尘(药尘)、矽尘、纤维素、乙二醇、盐酸、氢氧化钠、工频电磁场、高温、噪声。
四、评价结论及建议
1、评价结论
石药集团中诺药业(石家庄)有限公司石药集团新药制剂生产中心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为较重,在遵循国家有关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本报告提出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措施,将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情况下,建成投产后,预期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可得到有效的控制,劳动者的职业健康基本可以得到保障。石药集团中诺药业(石家庄)有限公司石药集团新药制剂生产中心项目能够满足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2、建议
(1)应充分重视项目可研中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和本评价报告中的补充措施,补充措施应在设计、施工、运行时得到体现和实施。
(2)拟建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3)在建设施工过程应委托有相应防护能力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建设,在招标、合同管理及具体施工过程中履行职业卫生监管职责。
(4)设备安装调试过程应委托有相应防护能力的单位进行,应在设备改造调试过程中履行职业卫生监管职责。
(5)拟建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通过评审后,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等发生变更导致职业病危害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评审。
(6)在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应按要求自行编制或委托有关机构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五、专家组评审意见
石药集团中诺药业(石家庄)有限公司石药集团新药制剂生产中心项目在评价单位评价资质服务范围之内,评价目的明确、依据较充分、方法程序正确;评价报告对项目进行的工程分析较详细,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了辨识,评价内容较完整;报告的编制基本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有关法规、规范和标准的要求,评价结论正确;专家组同意通过《评价报告》,《评价报告》按专家意见修改完善,经专家组长复核确认后可通过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