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三河发电厂密闭式煤仓改造工程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发布日期:2021-04-10

三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三河发电厂密闭式煤仓改造工程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一、项目名称及简介

项目名称:三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三河发电厂密闭式煤仓改造工程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项目简介:该公司成立于199471日,现有4台燃煤发电机组,其中,一期工程2350MW日本三菱燃煤亚临界发电机组分别于199912月、20004月投产运行;二期2300MW国产东方燃煤亚临界热电联产机组分别于20078月、11月投入发电.

该项目建设单仓储煤量3.5万吨筒仓3座(直径36m、仓顶高约48m)及其配套设施。

二、项目组成员

项目负责人:霍丽芳

报告编制人:赵丹阳

评价组成员:王双棉、赵月、赵丹阳

三、建设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该项目在运行过程中存在或产生主要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有煤尘、噪声。

该项目作业场所所测粉尘浓度、噪声强度均符合职业接触限值的规定。

四、评价结论及建议

1、评价结论

三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三河发电厂密闭式煤仓改造工程在实施过程中,能够落实各项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经现场检测调查,各项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正常运行;本次评价检测所测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强度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三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三河发电厂密闭式煤仓改造工程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要求,达到了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的条件。

2、建议

1)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90号)规定,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公告栏、网站等方式及时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承担单位、评价结论、评审时间及评审意见,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时间、验收方案和验收意见等信息,供本单位劳动者和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查询。

2)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90号)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过程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3)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规定,应自该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

4)应按时进行日常监测(噪声、粉尘等),定期委托具备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进行检测。根据检测结果进行动态分级,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并及时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5)应加强现场设备设施的维护,发现问题,及时修缮,保证设备及防护设施随时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6)检维修、外委作业过程中,应做好个体防护,并加强监督,确保作业过程中作业人员能够正确配戴防护用品。

7)在《劳务安全管理办法》中应载明关于对承包商职业病危害防护能力要求的条款,应选择具备相应职业病防护能力的单位和个人。在签订协议时应明确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明确各自的职责,并监督外委作业人员是否按照规定进行了有效的防护。

8)外来人员进入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时,应为外来人员配备有效的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9)职业健康体检过程中如发现异常人员,应及时对其进行复查,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加强对噪声、工频电磁场接触人员的检查。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公司承担。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接触各项危害的作业人员进行全面的体检。

10)职业病防治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在今后的工作中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最新要求,不断完善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措施。

五、专家组评审意见

经过讨论和审议,专家认为评价报告对该项目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了分析,对职业健康条件进行了评价,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符合性进行了评价,并通过检测数据及统计分析评价了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有效性。评价报告基本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同意通过该评价报告的审查。但评价单位应按照专家意见对报告进行补充修改后需经专家审核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