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鑫海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环保及产品质量升级项目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发布日期:2021-04-10

河北鑫海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环保及产品质量升级项目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一、项目名称及简介

项目名称:河北鑫海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环保及产品质量升级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项目简介:该项目于2014122日由沧州鑫海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沧州鑫海)在沧州渤海新区经济发展局备案,备案证号:沧渤经备字[2014]111号,由于20155月沧州鑫海石化有限公司已被河北鑫海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吸收合并,沧州鑫海石化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注销,因此2015514日沧州渤海新区经济发展局同意将该项目建设单位变更为河北鑫海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该项目主体生产装置拟建在河北鑫海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现有厂区北部预留空地上。

二、项目组成员

项目负责人:刘振国

报告编制人:索晓明

评价组成员:索晓明、李彦亮

三、建设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该项目生产过程中存在或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有液化石油气、汽油、柴油、硫化氢、苯、甲苯、二甲苯、四氯乙烯、盐酸(氯化氢)、氢氧化钠、抽余油、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戊烷、庚烷、蜡油、石脑油、二甲基二硫、甲基二乙醇胺、环丁砜、噪声、高温、其他粉尘、工频电磁场等。

四、评价结论及建议

1、评价结论

河北鑫海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环保及产品质量升级项目总平面布置、生产设备布局符合规范要求;拟采取的有毒物质、高温、噪声等防护设施符合规范要求。该项目属于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只要遵循国家有关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本报告提出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措施,将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则该项目建成投产后,在各项防护设施生产运行、正确佩戴个人防护用品、按照岗位操作规程作业的情况下,预计作业人员实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可得到有效的控制,劳动者的健康可以得到保障。能够满足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2、建议

1)该项目在投产后,应加强生产现场管理,尤其是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防护的正常使用、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

2)应开展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的宣传和培训工作,务必保证作业人员能够正确使用、佩戴个人防护用品。

3)应开展岗位操作规程培训工作,作业人员作业时,应严格按照岗位操作规程作业。

4)加强女工卫生保健工作,合理安排妇女劳动工作,做好妇女特殊五期特殊生理周期的劳动保护。

5)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规定开展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将全部接害职工纳入健康监护范围。

6)应确保外来人员进入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场所,配备有效的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7)对外协单位应签订卫生防护协议,督促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落实职业健康防护责任,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8)若设备大修或其他作业需要外包时,在《承包商管理制度》、《承包商安健环协议》中应载明关于对承包商职业病危害防护能力要求的条款,应选择具备相应职业病防护能力的单位和个人。

9该项目白土、催化剂、保护剂、支撑剂等填装和更换时产生尘毒,在填装和更换时应作为尘毒的防护。

10)该项目属于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完成后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

11)在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职业病防护设计专篇,并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12)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13在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8号)向其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时、如实申报本单位职业危害。

14)职业病防治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在今后的工作中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最新要求,不断完善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措施。

五、专家组评审意见

《报告》的格式内容规范,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导则的要求;报告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了辨识,该项目属于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报告提出了比较合理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管理措施,可以起到保护从业人员在生产过程中健康的作用。同意通过该预评价报告的评审。但评价单位应按照专家意见(另附页)对报告进行补充修改并经专家组长确认后,可呈报主管部门审核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