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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北制药集团爱诺有限公司新型兽药乙酰氨基阿维菌素产业化项目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一、项目名称及简介
项目名称:华北制药集团爱诺有限公司新型兽药乙酰氨基阿维菌素产业化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项目简介:华北制药集团爱诺有限公司新型兽药乙酰氨基阿维菌素产业化项目于2015年9月23日取得了石家庄市藁城区发展改革局下发的备案证(藁发改备字[2015]72号),该项目生产规模为:年产乙酰氨基阿维菌素30吨。项目为新建项目,项目位于华北制药集团爱诺有限公司厂区内预留场地上,华北制药集团爱诺有限公司位于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位于藁城区西部。
二、项目组成员
项目负责人:贾丽云
报告编制人:霍丽芳
评价组成员:魏胜桃、刘亚斌
三、建设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该项目在运行过程中存在或产生主要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有二氯甲烷、其他粉尘、硅藻土粉尘、乙酸异丙酯、盐酸、乙酸酐、碳酸钠、磷酸、氢氧化钠、乙酸、乙腈、高温、噪声。
检测结果:我公司对该项目重点控制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氯化氢、乙酸异丙酯、氢氧化钠、碳酸钠、二氯甲烷、乙酸、乙酸酐、磷酸、乙腈、其他粉尘、硅藻土粉尘、高温、噪声)进行了检测,该项目作业场所测化学因素、噪声、高温浓(强)度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四、评价结论及建议
1、评价结论
通过对职业病防护设施、个体防护用品、应急救援设施及其合理性与有效性评价和总体布局、生产工艺及设备布局、建筑卫生学、辅助用室、职业卫生管理、职业健康监护等符合性评价,同时结合本次职业病危害检测和体检结果,在该项目所采取的各项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防护措施均正常运转情况下,能起到控制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强度)的作用。华北制药集团爱诺有限公司新型兽药乙酰氨基阿维菌素产业化项目当前能够满足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华北制药集团爱诺有限公司新型兽药乙酰氨基阿维菌素产业化项目在将来正常生产过程中,在采取了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所提措施和建议情况下,能够符合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2、建议
1)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规定,自该项目竣工验收之日30日内进行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
2)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0号)规定,应将该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过程形成书面报告备查。该项目属于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应当在验收完成之日起20日内向管辖该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书面报告,书面报告的具体格式参照《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厅安健[2017]37号)附件6。
3)加强女工卫生保健工作,合理安排妇女劳动工作,做好妇女特殊五期特殊生理周期的劳动保护。
4)根据实际项目,可增设化学因素的日常监测,通过日常监测及时了解、掌握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早期发现职业危害,及时采取防护措施,同时,做好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5)应确保外来人员进入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场所,配备有效的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6)加强职业卫生教育,提高工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同时加强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使用现场监督管理,督促工人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切实保护工人健康。
7)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应依据《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规定的体检项目及体检周期对职工进行体检,新入职人员应做岗前体检,调岗人员应做转岗前职业健康监护检查。
8)该公司应注意对关键控制点场所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维护和保养,确保职业病防护设施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9)设备大修时,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为检维修人员配备个人防护用品,并督促检维修人员的正确佩戴。同时应做好设备大修时的应急救援工作。
10)在《承包商管理制度》、《承包商安健环协议》中应载明关于对承包商职业病危害防护能力要求的条款,设备大修及其他的外包作业,应选择具备相应职业病防护能力的单位和个人。
11)告知卡和警示标识应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发现有破损、变形、变色、图形脱号脱落、亮度老化等影响使用的问题时及时修整或更换。
12)企业应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对职业病危害告知卡、中文警示说明、警示标识进行规范。
13)《职业卫生档案》是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和监察执法的重要依据,该公司应永久保存、妥善保管。当管理人员变化时,要做好交接工作。
14)职业病防治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在今后的工作中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最新要求,不断完善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措施。
五、专家组评审意见
经过讨论和审议,专家认为评价报告对该项目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了分析,对职业健康条件进行了评价,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符合性进行了评价,并通过检测数据及统计分析评价了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有效性。评价报告基本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同意通过该评价报告的审查。但评价单位应按照专家意见对报告进行补充修改后需经专家审核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