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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节能(黄骅)环保能源有限公司
黄骅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一期)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一、项目名称及简介
项目名称:中节能(黄骅)环保能源有限公司黄骅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一期)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项目简介:该项目位于黄骅市羊二庄镇北部,薛庄子西北部,中疏港路西伸北侧。该项目设计总规模为1200t/d,分两期建设。一期工程设计规模为600t/d,二期工程建设规模600t/d。本次只建成一期厂房,预留二期扩建场地。生活垃圾焚烧生产线匹配发电机组装机容量15MW。项目建成后年处理垃圾21.9万t,上网电量7345万kW·a。
二、项目组成员
项目负责人:刘振国
报告编制人:李冰
评价组成员:刘亚斌、朱峰
三、建设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该项目在生产运行过程中存在或产生活性炭粉尘、其他粉尘、矽尘、电焊烟尘、砂轮磨尘、硫化氢、甲烷、氨、尿素、一氧化碳、二氧化硫、氮氧化合物、氯化氢、氟化氢、二噁英、呋喃、铅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氢氧化钠、硫酸、锰及其化合物、臭氧、紫外线、高温、噪声、工频电磁场、埃希菌、志贺菌、沙门菌、粪链球菌、乙肝病毒等职业病危害因素。
四、评价结论及建议
1、评价结论
中节能(黄骅)环保能源有限公司黄骅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一期),在遵循国家有关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本报告提出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措施,将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情况下,建成投产后,预期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可得到有效控制,能够符合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劳动者的职业健康基本可以得到保障。从职业病防治角度考虑,该项目可行。
2、建议
(1)切实落实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采用本评价报告中提出的控制职业病危害的补充措施,防止职业病的发生。
(2)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0号)、《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安监管职健[2017]95号)规定,建设单位应将该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过程形成书面报告备查。书面报告的具体格式参照《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厅安健[2017]37号)附件4。
(3)应确保外来人员进入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配备有效的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4)在初步设计阶段,应组织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5)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6)在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向其所在地县级以上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及时、如实申报本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7)按照《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安监管职健[2017]95号)等相关要求,该公司应当通过公告栏、网站等方式及时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承担单位、评价结论、评审时间及评审意见,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时间、验收方案和验收意见等信息,供本单位劳动者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查询。
(8)项目建成运行后,运营方应加强职业卫生管理,落实主体责任。若部分岗位采取外包形式,项目单位与外包单位签订生产作业协力人员管理协议,明确职业卫生管理职责,并按有关法律规定与承包方签定委托合同,明确责任、义务以及所采取综合防护措施、作业培训等,同时对外包单位和个人进行职业病危害告知,确保接害人员作业时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加强个人防护,避免意外事故的发生。
(9)该项目建成投产后应加强各项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检修、维护,同时做好接害人员个体防护用品的维护与管理,确保正常使用。
(10)建设施工过程应选择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明确职业卫生管理职责,并督促施工单位针对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特征采取相应控制措施,同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职业病防护用品。
(11)渗沥液处理的主体设施四周宜采取有效的绿化隔离措施。渗沥液处理区域内要应有必要的通道,应有明显的车辆行驶方向标志,并应符合消防通道要求。
五、专家组评审意见
中节能(黄骅)环保能源有限公司黄骅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一期)在评价单位评价资质服务范围之内,评价目的明确、依据较充分、方法程序正确;评价报告对项目进行的工程分析较详细,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了辨识,评价内容较完整;报告的编制基本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有关法规、规范和标准的要求,评价结论正确;专家组同意通过《评价报告》,《评价报告》按专家意见修改完善,经专家组长复核确认后可通过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