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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建投任丘热电加装斗轮机(煤场封闭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一、项目名称及简介
项目名称:河北建投任丘热电加装斗轮机(煤场封闭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项目简介:河北建投任丘热电加装斗轮机(煤场封闭)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位于河北建投任丘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任丘热电”或“该公司”)厂区东北侧,与原有1# 、2#煤场相邻,任丘热电厂址处于任丘市东北部边缘,西邻华油炼油厂。现有1#、2#煤场长169.2米,宽106.5米,煤场总面积1.8万平方米左右,设计储煤量8万吨。煤炭储存规模难以保障正常生产需求。已完成设计的加装斗轮机项目将原有临时储煤场地进行改造,建设为新增储煤场,新增储煤场规模为长113.0米,宽106.5米,新增储煤场面积约1.2万平方米左右,新增储煤场输煤系统与已有输煤系统衔接。在此基础上对储煤棚加以封闭。
任丘热电一期两台2×350MW超临界机组分别于2013年1月、6月投入商业运营,设计年耗煤量150万吨,燃料由铁路、汽车联合运输,火车运输配备两台翻车机,接卸煤和上煤设备由一台斗轮堆取料机(长春发电设备厂DQ1500/1000×35型)及附属一条带式输送机。由于受到铁路运力及各方面的限制,现状为煤炭燃料大部采取汽运方式(运力占70%)。现有1#、2#储煤场设计最大存储量8万吨,从生产实际看,煤炭储存规模难以满足生产需求,需增设新建储煤场地。
根据任丘热电的实际生产情况,原有的1#、2#煤场储煤规模已难以满足要求,建设新的储煤场势在必行。随着环保要求的日益严格,无组织堆(排)放的粉尘类污染物必须进行合理有效的控制。
二、项目组成员
项目负责人:刘振国
报告编制人:李冰
评价组成员:朱峰、刘亚斌
三、建设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该项目生产过程中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煤尘、噪声、一氧化碳、氮氧化合物、二氧化硫、甲烷。甲烷没有接触限值,因此未对其进行检测。
本次检测结果如下:
粉尘:本次所测工种接触粉尘8h时间加权平均浓度均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PC-TWA)要求;超限倍数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超限倍数的要求。
噪声:所测工种噪声8h等效连续声级计算结果均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要求。
化学有害因素:所测工作场所空气中化学有害因素的浓度均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四、评价结论及建议
1、评价结论
河北建投任丘热电加装斗轮机(煤场封闭)项目在实施过程中,能够落实各项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在该项目所采取的各项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防护措施均正常运转情况下,职业病危害因素能够得到有效的控制,起到了控制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强度),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的工作环境的作用。
在将来正常生产过程中,河北建投任丘热电加装斗轮机(煤场封闭)项目采取了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所提措施和建议的情况下,能符合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达到了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的条件。
2、建议
(1)职工调动过程应做好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和健康检查工作。
(2)企业应加强现场设备设施的维护,发现问题,及时修缮,使设备及防护设施随时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3)通过定期监测及时了解、掌握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早期发现职业危害,及时采取防护措施,同时做好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4)加强职业卫生教育,提高工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同时加强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使用现场监督管理,督促工人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切实保护工人健康。
(5)检维修、外委作业过程中,应做好个体防护,并加强监督,确保作业过程中作业人员能够正确配戴防护用品。
(6)外来人员进入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时,应为外来人员配备有效的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7)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规定,自该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
(8)该项目在验收正式投产后应增加日常检测内容,主要包括煤尘、噪声的日常检测,并定期进行每年一次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并与日常检测数据进行比较。
(9)职业病防治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在今后的工作中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最新要求,不断完善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措施。
五、专家组评审意见
经过讨论和审议,专家认为评价报告对该项目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了分析,对职业健康条件进行了评价,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符合性进行了评价,并通过检测数据及统计分析评价了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有效性。评价报告基本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同意通过该评价报告的审查。但评价单位应按照专家意见对报告进行补充修改后需经专家审核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