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莒南新天风能有限公司新天莒南望海风电场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一、项目名称及简介
项目名称:莒南新天风能有限公司新天莒南望海风电场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项目简介:风力发电是国家鼓励开发和利用的可再生能源之一。莒南新天风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新天莒南望海风电场工程(以下简称“该项目”)位于临沂市。风电场的建设除了充分开发利用当地的风能资源,合理利用当地的丘陵地域外,还应与当地的社会环境、人文条件相协调。临沂市境内多个风电场已投产和核准,当地社会对风电场建设已具有一定的适应及认识,对国家发展风力发电的目的和意见十分理解,对风力发电项目建设对当地现状的改变也已充分适应。
该项目的建设对当地人民生活环境的影响主要为建设期的影响。风电场范围内及周边一定距离内均没有永久性人口居住点,通过对该项目施工期及施工工艺的合理安排,可以将施工期对当地社会的交通、生产生活等的影响降低到最小。该项目各风机机组周围200m范围内没有敏感保护目标,从整个区域的角度来看,该项目的建设不会降低区域声环境功能区划对应的标准值,因此该项目建设对声环境影响较小。
该项目位于莒南县北部低山丘陵地区,风机基本沿山脊布置。风电场建成后,20 台风机组合在一起可以构成一个非常独特的人文景观;加上场区按规划实施植被恢复,种植灌木、花草,将使场区形成一个结构合理、系统稳定的生态环境。风电场区可开发成一个独具特色的旅游景点,从而促进当地旅游业的发展。
总体来看,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对环境和社会的影响利大于弊,坚持趋利避害的开发利用方针,有利于实现可持续发展,符合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及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能够取得当地政府和人民的支持。
新天莒南望海风电场工程建设单位为莒南新天风能有限公司,该项目于2014年3月11日取得了临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莒南新天风能有限公司新天莒南望海风电场工程的核准意见(证号:临发改政务〔2014〕21号)。
二、项目组成员
项目负责人:李冰
报告编制人:李冰
评价组成员:朱峰、刘亚斌
三、建设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该项目生产过程中存在或产生噪声、工频电磁场、六氟化硫及其分解产物等职业病危害因素。
四、评价结论及建议
1、评价结论
莒南新天风能有限公司新天莒南望海风电场工程,在遵循国家有关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本报告提出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措施,将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情况下,建成投产后,预期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可得到有效控制,能够符合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劳动者的职业健康基本可以得到保障。从职业病防治角度考虑,莒南新天风能有限公司新天莒南望海风电场工程可行。
2、建议
(1)切实落实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采用本评价报告中提出的控制职业病危害的补充措施,防止职业病的发生。
(2)应确保外来人员进入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配备有效的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3)在初步设计阶段,应组织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4)在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向其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时、如实申报本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5)项目建成运行后,运营方应加强职业卫生管理,落实主体责任。若部分岗位采取外包形式,项目单位与外包单位签订生产作业协力人员管理协议,明确职业卫生管理职责,并按有关法律规定与承包方签定委托合同,明确责任、义务以及所采取综合防护措施、作业培训等,同时对外包单位和个人进行职业病危害告知,确保接害人员作业时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加强个人防护,避免意外事故的发生。
(6)该项目建成投产后应加强各项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检修、维护,同时做好接害人员个体防护用品的维护与管理,确保正常使用。
(7)作业人员多风天气外出巡检时,应注意风沙扬尘与环境噪声,必要时应佩戴防尘口罩、耳塞等个体防护用品。
(8)建设施工过程应选择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明确职业卫生管理职责,并督促施工单位针对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特征采取相应控制措施,同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职业病防护用品。
(9)该项目建成投产后应与应急救援依托单位签订协议,确保能够得到及时救援。
(10)建设单位应依据《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90号第八条)内容应当通过公告栏、网站等方式及时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承担单位、评价结论、评审时间及评审意见,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时间、验收方案和验收意见等信息,供本单位劳动者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查询。
五、专家组评审意见
莒南新天风能有限公司新天莒南望海风电场工程在评价单位评价资质服务范围之内,评价目的明确、依据较充分、方法程序正确;评价报告对项目进行的工程分析较详细,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了辨识,评价内容较完整;报告的编制基本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有关法规、规范和标准的要求,评价结论正确;专家组同意通过《评价报告》,《评价报告》按专家意见修改完善,经专家组长复核确认后可通过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