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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石家庄市城市轨道交通2号线一期工程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一、项目名称及简介
项目名称:石家庄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石家庄市城市轨道交通2号线一期工程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项目简介:2号线将分期建设,其中一期工程为柳辛庄至嘉华段。2号线一期工程沿途经过长途客运站、长安公园、北国商城、槐中路、石家庄站等客流集散点,线路长16.000km,全部为地下线,共设车站15座,平均站间距1.09km。石家庄市城市轨道交通2号线一期工程正线全长16km,设车站15座,均为地下站。A型地铁车6辆编组,初期配备车辆17列/102辆。建设嘉华车辆段一座。
二、项目组成员
项目负责人:闫英
报告编制人:关蕙雨
评价组成员:李彦亮、关蕙雨、赵丹阳
三、建设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该项目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噪声、全身振动、手传振动、微波辐射、高温、工频电磁场、紫外辐射、电离辐射、硫化氢、氨、丁醇、氯化氢及盐酸、氢氧化钠、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臭氧、甲烷、锰及其无机化合物、矽尘、电焊烟尘、砂轮磨尘、其他粉尘、铁及其化合物粉尘。
四、评价结论及建议
1、评价结论
石家庄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石家庄市城市轨道交通2号线一期工程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为较重,在遵循国家有关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本报告提出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措施,将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情况下,建成投产后,预期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可得到有效的控制,劳动者的职业健康基本可以得到保障。石家庄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石家庄市城市轨道交通2号线一期工程能够满足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2、建议
(1)切实落实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采用本评价报告中提出的控制职业病危害的补充措施,防止职业病的发生。
(2)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0号)、《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安监管职健[2017]95号)规定,建设单位应将该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过程形成书面报告备查。书面报告的具体格式参照《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厅安健[2017]37号)附件4。
(3)应确保外来人员进入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配备有效的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4)在初步设计阶段,应组织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5)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6)在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向其所在地县级以上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及时、如实申报本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7)按照《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安监管职健[2017]95号)等相关要求,该公司应当通过公告栏、网站等方式及时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承担单位、评价结论、评审时间及评审意见,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时间、验收方案和验收意见等信息,供本单位劳动者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查询。
(8)项目建成运行后,运营方应加强职业卫生管理,落实主体责任。若部分岗位采取外包形式,项目单位与外包单位签订生产作业协力人员管理协议,明确职业卫生管理职责,并按有关法律规定与承包方签定委托合同,明确责任、义务以及所采取综合防护措施、作业培训等,同时对外包单位和个人进行职业病危害告知,确保接害人员作业时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加强个人防护,避免意外事故的发生。
(9)该项目建成投产后应加强各项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检修、维护,同时做好接害人员个体防护用品的维护与管理,确保正常使用。
(1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修改)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根据本次类比检测结果,该公司应对作业场所的粉尘、噪声进行日常监测,并应配备相应检测设备;也可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作业场所日常检测工作。
(11)应根据《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及本次报告职业病危害因素辨识、劳动者接触情况对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体检。
(12)应根据《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8号)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建设项目的,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13)用人单位应配备专(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对本单位职业卫生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管理。用人单位按职工总数的千分之二到千分之五配备职业卫生专(兼)职人员,职工人数少于三百人的用人单位至少应配备一名职业卫生专(兼)职人员。
(14)建设施工过程应选择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明确职业卫生管理职责,并督促施工单位针对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特征采取相应控制措施,同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职业病防护用品。
五、专家组评审意见
石家庄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石家庄市城市轨道交通2号线一期工程在评价单位评价资质服务范围之内,评价目的明确、依据较充分、方法程序正确;评价报告对项目进行的工程分析较详细,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了辨识,评价内容较完整;报告的编制基本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有关法规、规范和标准的要求,评价结论正确;专家组同意通过《评价报告》,《评价报告》按专家意见修改完善,经专家组长复核确认后可通过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