顶部
中气投(唐山)气体有限公司
河钢产业升级及宣钢产能转移项目配套2×40000Nm3/h制氧项目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一、项目名称及简介
项目名称:中气投(唐山)气体有限公司河钢产业升级及宣钢产能转移项目配套2×40000Nm3/h制氧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项目简介:该项目位于河北省唐山市乐亭经济开发区内烟台道西侧,黄海路南侧。一期产品规模:氧气40000Nm3/h、氮气80000Nm3/h、(液氧+液氮)1500Nm3/h(折合气态)、液氩1400Nm3/h(折合气态)、氪(氙)66Nm3/h;二期产品规模:氧气40000Nm3/h、氮气40000Nm3/h、(液氧+液氮)1500Nm3/h(折合气态)、液氩1360Nm3/h(折合气态)、氪(氙)66Nm3/h。
二、项目组成员
项目负责人:关蕙雨
报告编制人:赵丹阳
评价组成员:霍丽芳、王双棉
三、建设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该项目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噪声、低温、工频电磁场。
四、评价结论及建议
1、评价结论
中气投(唐山)气体有限公司河钢产业升级及宣钢产能转移项目配套2×40000Nm3/h制氧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为较重,在遵循国家有关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本报告提出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措施,将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情况下,建成投产后,预期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可得到有效的控制,劳动者的职业健康基本可以得到保障。中气投(唐山)气体有限公司河钢产业升级及宣钢产能转移项目配套2×40000Nm3/h制氧项目能够满足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2、建议
(1)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0号)、《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安监管职健[2017]95号)规定,建设单位应将该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过程形成书面报告备查。书面报告的具体格式参照《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厅安健[2017]37号)附件4。
(2)应确保外来人员进入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配备有效的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3)在初步设计阶段,应组织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4)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5)在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向其所在地县级以上职业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如实申报本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6)按照《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安监管职健[2017]95号)等相关要求,该公司应当通过公告栏、网站等方式及时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承担单位、评价结论、评审时间及评审意见,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时间、验收方案和验收意见等信息,供本单位劳动者和职业卫生行政部门查询。
(7)项目建成运行后,运营方应加强职业卫生管理,落实主体责任。若部分岗位采取外包形式,项目单位与外包单位签订生产作业协力人员管理协议,明确职业卫生管理职责,并按有关法律规定与承包方签定委托合同,明确责任、义务以及所采取综合防护措施、作业培训等,同时对外包单位和个人进行职业病危害告知,确保接害人员作业时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加强个人防护,避免意外事故的发生。
(8)该项目建成投产后应加强各项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检修、维护,同时做好接害人员个体防护用品的维护与管理,确保正常使用。
(9)建设施工过程应选择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明确职业卫生管理职责,并督促施工单位针对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特征采取相应控制措施,同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职业病防护用品。
(10)加强职业健康监护,定期为接害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对体检中发现的职业禁忌证和职业损害及时调离接害岗位,组织体检复查结果异常人员进行进一步检查以除外疑似噪声聋。
五、专家组评审意见
中气投(唐山)气体有限公司河钢产业升级及宣钢产能转移项目配套2×40000Nm3/h制氧项目在评价单位评价资质服务范围之内,评价目的明确、依据较充分、方法程序正确;评价报告对项目进行的工程分析较详细,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了辨识,评价内容较完整;报告的编制基本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有关法规、规范和标准的要求,评价结论正确;专家组同意通过《评价报告》,《评价报告》按专家意见修改完善,经专家组长复核确认后可通过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