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临港赫基化工有限公司 年产20000吨HFC-245fa项目(一期)职业病
发布日期:2021-03-27

沧州临港赫基化工有限公司

年产20000吨HFC-245fa项目(一期)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一、项目名称及简介

项目名称:沧州临港赫基化工有限公司年产20000HFC-245fa项目(一期)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项目简介:河北赫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825日取得了沧州渤海新区经济发展局发放的备案证(证号:沧渤经备字[2014]076号)。由于公司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由河北赫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沧州临港赫基化工有限公司,该公司于20141218日取得了经沧州渤海新区经济发展局发出的《沧州渤海新区经济发展局关于同意河北赫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年产20000HFC-245fa项目备案证变更的复函》(证号:沧渤经函字[2014]163号)。主要建设内容:HCC-240合成装置、HFC-245fa合成装置;公用工程:给排水系统、供电系统、供热系统、空压制氮系统、制冷系统;辅助设施:库房、备品备件库、罐区、污水处理、消防、维修、化验室等。项目为新建项目,项目位于沧州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区。

二、项目组成员

项目负责人:贾丽云

报告编制人:霍丽芳

评价组成员:霍丽芳、李彦亮、索晓明

三、建设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该项目在运行过程中存在或产生主要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有氯乙烯、乙腈、氟化氢、氢氟酸、五氯化锑、氯、四氯化碳、氯化氢、盐酸、氢氧化钠、正丁胺、噪声、高温。

该项目作业场所所测化学有害因素浓度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1部分 化学有害因素》(GBZ2.1-2007)的规定;该项目所测粉尘浓度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该项目所测作业场所接触噪声8小时等效连续声级均能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该项目所测工种接触高温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要求。

四、评价结论及建议

1、评价结论

通过对职业病防护设施、个体防护用品、应急救援设施及其合理性与有效性评价和总体布局、生产工艺及设备布局、建筑卫生学、辅助用室、职业卫生管理、职业健康监护等符合性评价,同时结合本次职业病危害检测和体检结果,在该项目所采取的各项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防护措施均正常运转情况下,能起到控制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强度)的作用。沧州临港赫基化工有限公司年产20000HFC-245fa项目(一期)当前能够满足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沧州临港赫基化工有限公司年产20000HFC-245fa项目(一期)在将来正常生产过程中,在采取了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所提措施和建议情况下,能够符合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2、建议

1)企业应加强现场设备设施的维护,发现问题,及时修缮,使设备及防护设施随时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2)通过日常监测及时了解、掌握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早期发现职业危害,及时采取防护措施,同时,做好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3)催化剂更换过程,应采取有效工程防护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有效的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确保作业人员职业健康。

4)加强职业卫生教育,提高工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同时加强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使用现场监督管理,督促工人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切实保护工人健康。

5)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规定,自该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

6)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90号)规定,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公告栏、网站等方式及时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承担单位、评价结论、评审时间及评审意见,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时间、验收方案和验收意见等信息,供本单位劳动者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查询。

7)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90号)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过程形成书面报告备查。该项目属于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验收完成之后起20日内向管辖该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书面报告。

五、专家组评审意见

经过讨论和审议,专家认为评价报告对该项目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了分析,对职业健康条件进行了评价,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符合性进行了评价,并通过检测数据及统计分析评价了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有效性。评价报告基本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同意通过该评价报告的审查。但评价单位应按照专家意见对报告进行补充修改后需经专家审核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