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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奥宝特新材料有限公司油墨及涂料建设项目(二期)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一、项目名称及简介
项目名称:沧州奥宝特新材料有限公司油墨及涂料建设项目(二期)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项目简介:沧州奥宝特新材料有限公司油墨及涂料建设项目(二期)于2017年4月6日取得沧州渤海新区经济发展局颁发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信息》,备案编号:沧渤经备字〔2017〕064号;后就项目投资和分期情况进行了三次变更,最后一次变更为2021年09月13日,备案编号为:沧港审备字〔2021〕145号。项目占地约45亩,项目分三期建设:一期为年产5000吨环保油墨及年产8000吨水性油墨;二期规模为年产10000吨乳液合成树脂(其中分为6000吨/年水性丙烯酸乳液树脂,4000吨/年水性聚氨酯树脂);三期为年产10000吨水性涂料。一期建设投资8000万元:综合楼、甲类车间、甲类库房、丙类车间、丙类库房、罐区、门卫室一、门卫室二、公用工程房及相关配套辅助设施。二期建设投资2000万元:丙烯酸乳液树脂用反应釜2套,水性聚氨酯树脂用反应釜2套,污水处理站1座。三期建设投资2000万元:丙类车间1座。本次评价范围为二期年产10000吨乳液合成树脂(其中分为6000吨/年水性丙烯酸乳液树脂,4000吨/年水性聚氨酯树脂)。项目建成后,年产10000吨乳液合成树脂(6000吨/年水性丙烯酸乳液树脂,4000吨/年水性聚氨酯树脂)。项目为新建项目,位于沧州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区,军盐路南侧,支三路西侧,厂区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15°6′-117°8′,北纬37°4′-38°9′之间。
二、项目组成员
项目负责人:赵丹阳
报告编制人:赵丹阳
评价组成员:关蕙雨、王双棉
三、建设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该项目在生产(运行)过程中存在或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有:氨、苯乙烯、丙烯酸正丁酯、甲基丙烯酸缩水甘油酯、异丙醇、二甲基乙酰胺、异佛尔酮二异氰酸酯、乙二胺、甲基丙烯酸甲酯、硫化氢、氢氧化钠、其他粉尘、噪声。
本次所测工作场所空气中氨、苯乙烯、丙烯酸正丁酯、甲基丙烯酸缩水甘油酯、异丙醇、二甲基乙酰胺、异佛尔酮二异氰酸酯、乙二胺、甲基丙烯酸甲酯、硫化氢、氢氧化钠、其他粉尘浓度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要求;所测工种接触噪声等效声级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要求。
四、评价结论及建议
1、评价结论
通过对职业病防护设施、个体防护用品、应急救援设施及其合理性与有效性评价和总体布局、生产工艺及设备布局、建筑卫生学、辅助用室、职业卫生管理、职业健康监护等符合性评价,同时结合本次职业病危害检测和体检结果,在该项目所采取的各项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防护措施均正常运转情况下,能起到控制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强度)的作用。沧州奥宝特新材料有限公司油墨及涂料建设项目(二期)当前能够满足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沧州奥宝特新材料有限公司油墨及涂料建设项目(二期)在将来正常生产过程中,在采取了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所提措施和建议情况下,能够符合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2、建议
(1)企业应加强现场设备设施的维护,发现问题,及时修缮,使设备及防护设施随时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2)根据实际项目增设化学因素的日常监测,通过日常监测及时了解、掌握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早期发现职业危害,及时采取防护措施,同时,做好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3)应确保外来人员进入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场所,配备有效的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4)告知卡和警示标识应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发现有破损、变形、变色、图形脱号脱落、亮度老化等影响使用的问题时及时修整或更换。
(5)加强职业卫生教育,提高工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同时加强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使用现场监督管理,督促工人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切实保护工人健康。
(6)应依据《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规定的体检项目及体检周期对接害职工进行体检,新入职人员应做岗前体检,调岗人员应做转岗前职业健康监护检查,离岗人员应做离岗时体检。
(7)《职业卫生档案》是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和监察执法的重要依据,应永久保存、妥善保管。当管理人员变化时,要做好交接工作。
(8)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规定,自该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
(9)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90号)规定,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公告栏、网站等方式及时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承担单位、评价结论、评审时间及评审意见,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时间、验收方案和验收意见等信息,供本单位劳动者和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查询。
(10)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90号)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过程形成书面报告备查。该项目属于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验收完成之后起20日内向管辖该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报告。
五、专家组评审意见
经过讨论和审议,专家认为评价报告对该项目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了分析,对职业健康条件进行了评价,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符合性进行了评价,并通过检测数据及统计分析评价了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有效性。评价报告基本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同意通过该评价报告的审查。但评价单位应按照专家意见对报告进行补充修改后需经专家审核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