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星行(河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6-03-26

利星行(河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一、项目名称及简介

项目名称:利星行(河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项目简介:利星行(河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是一家从事汽车服务、配套服务、汽车配件零售等业务的公司,成立于20200703日,原地址位于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南二环西路389号,现搬迁至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振岗路156号桥西汽车贸易园B4号,利星行(河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生产运行过程中存在或产生的主要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电焊烟尘、紫外辐射、锰及其化合物、噪声等,喷漆车间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由园区负责职业职业卫生管理,不在本次评价范围,喷漆车间作业人员归该公司进行管理。

二、项目组成员

项目负责人:李冰

报告编制人:李冰

评价组成员:王硕赵丹阳、李冰

三、建设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该公司生产运行过程中存在或产生的主要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电焊烟尘、紫外辐射、锰及其化合物、噪声等。

我公司对该公司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了检测,检测结果:本次所测工作场所空气中锰及其化合物、电焊烟尘浓度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所测工种接触紫外辐射强度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要求;所测工种接触噪声等效声级计算值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要求。

四、评价结论及建议

1、评价结论

利星行(河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实施过程中,能够落实各项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经现场调查,各项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正常运行;本次评价检测所测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强度均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该公司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要求,达到了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的条件。该公司在将来正常生产过程中,采取了本报告所提措施和建议的情况下,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强)度能够得到有效控制,符合国家和地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2、建议

1)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规定,自该公司竣工验收之日30日内进行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每年定期对申报内容进行更新。

2)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90号)规定,应将该公司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过程形成书面报告备查。该公司属于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应当在验收完成之日起20日内向管辖该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书面报告,书面报告的具体格式参照《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厅安健[2017]37号)附件6

3)加强职业病危害日常监测,通过日常监测及时了解、掌握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早期发现职业病危害,及时采取防护措施,同时,做好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4)应确保外来人员进入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场所,配备有效的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5)加强职业卫生教育,提高工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同时加强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使用现场监督管理,督促工人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切实保护工人健康。

6)该公司应注意对关键控制点场所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维护和保养,确保职业病防护设施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7)设备大修时,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为检维修人员配备个人防护用品,并督促检维修人员的正确佩戴。同时应做好设备大修时的应急救援工作。

8)告知卡和警示标识应经常性检查,发现有破损、变形、变色、图形脱号脱落、亮度老化等影响使用的问题时及时修整或更换。

9)《职业卫生档案》是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和监察执法的重要依据,应永久保存、妥善保管。当管理人员变化时,要做好交接工作。

10)职业病防治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在今后的工作中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最新要求,不断完善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措施。

五、专家组评审意见

经过讨论和审议,专家认为评价报告对该项目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了分析,对职业健康条件进行了评价,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符合性进行了评价,并通过检测数据及统计分析评价了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有效性。评价报告基本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同意通过该评价报告的审查。但评价单位应按照专家意见对报告进行补充修改后需经专家审核确认。